我们律师现在被定位为新的社会阶层的一部分。新的社会阶层由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等六个方面的人员组成。律师属于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按照这一界定.律师事务所便成为“中介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律师服务便成为“中介服务”了。
对律师和律师服务的这一界定我想还有进一步斟酌的必要。“中介服务”是以“居间”为特征的经济活动,服务的提供者是个人或经济组织,服务的特点是报告交易机会或起交易媒介作用,可以受交易双方委托并收取佣金,服务的目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中介服务”这些属性与律师服务均有本质上的差别;律师服务无法“居间”进行,律师只能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服务,即使一方当事人可能是两个或者多个,他们的交易利益也是基本一致的,律师不能同时为利益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服务;律师服务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但律师事务所并非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法》只规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正是为了避免把律师事务所当作经济组织;律师服务不具有中间媒介作用,没有律师参与,交易双方也可以进行交易,只不过交易的法律风险要大得多;但很多情况下,律师参与的目的不是为了达成商业交易,而是为了进行权利的博弈;律师服务只能从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律师费,不能同时从交易的双方收取佣金。律师服务虽然具有经济意义,但利益最大化并非律师服务的目的。《律师法》规定律师的职业使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律师服务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律师承担的社会责任方面。
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议》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的准则将律师服务与会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税务服务、医疗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城市规划服务等行业一起均归类为“专业服务”,因为这此行业均以高素质的人才为核心,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依托,以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为特征。根据这种划分方法,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医师、工程设计师等专业服务的从业人员均归为“专业人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均归为“专业服务机构”或“专业服务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专业服务”的定位相比,将律师服务定位为“中介服务”有明显不足;没有体现律师服务的专业性、知识密集性的行业特征,影响了各级政府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没有反映律师服务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致使律师劳动的社会价值得不到充分认识,影响了社会对律师服务的认同;没有突出高素质人才在律师服务业的决定性地位,影响了行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和律师服务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没有体现律师群体在表达利益、缓和情绪甚至化解危机上的特殊功能,限制了他们在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建设中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尽管“专业服务”仍未能反映律师服务的全部含义,它至少比“中介服务”更加贴切,更加接近律师服务的本质。但要比正式启用“专业服务”这四个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此之前,我们律师除了奔走呼号以外,关键是不要把自己的劳动仅仅视为“中介服务”,尤其是不要把自己仅仅当作“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
转载自《中国律师》2009年第7期
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朱征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