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一种适用同命同价的情形。本文分析了此条法律的立法背景,提出本条适用条件及现实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拓宽同命同价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同命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被大家形象地称为“同命同价”,是对多年来同命不同价的一个重大突破。从本条文中可以看出本条的重点在于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不考虑受害人个体的差异而适用统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
从立法本意上看。正是在一次侵害事件中,由于受害人身份的不同,也就是其户籍的不同,一个是城镇户口,一个是农村户口,就带来了死亡赔偿金数额的不同,也就是俗话说的同命不同价,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就是试图在此方面做到公平,做到形势上的公平。死亡赔偿金针对不同的受害人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差异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地域性差异,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但是我国经济发展地域差异明显,内陆与沿海居民可支配收入存在巨大差异。以2009年江苏省和甘肃省相关赔偿标准为例①甘肃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1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80元②2008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04元(2)户口性质差异,城镇居民的损害赔偿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农村居民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我国城乡发展差异明显,城镇居民收入与农村居民收入存在巨大的差别,比如以江苏省为例2009年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的统计数据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②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53元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04元④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804元。正是以上差异性的存在使不同个体存在不同的赔偿标准,由于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实际适用的限制,人身损害赔偿还难以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确定,但是在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再按照不同标准进行赔偿,造成众多原告之间差异较大,不但会引起当事人不满,也有可能影响社会的和谐。
受害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适用赔偿数额相同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同一事故是众多被害者死亡的共同原因,构成侵权的要素基本相同,即侵权人的主客观方面基本相同,侵权行为主客观要素的基本相同是适用同一死亡赔偿金的基础和条件①。对侵权法第17条适用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1)损害结果的统一性,即受害人均死亡,因为该条明确规定是针对死亡赔偿金。当然死亡后果的发生不要求是同时,只要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死亡后果发生的时间可以有先后之分,比如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经急救无效死亡。(2)受害人为2人以上。(3)受害人个体差异,受害人之间赔偿标准的差异性。比如受害人中存在是城镇户口或者符合适用城镇户口赔偿标准的条件,也有适用农村标准的。(4)适用项目,仅仅针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他有城镇农村之分的赔偿项目不能按同一标准。(5)必须是因同一侵权行为,比如同车乘坐的人被撞。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并且在被侵权时间上一致。
侵权法第17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要注意以下问题:(1)确定死亡赔偿金时,一般应按照个体赔偿高的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按照这一标准执行,在现实中既体现了受害人权利的平等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2)本条的适用,可以是以当事人请求适用,亦可以法官以职权主动适用,本条的适用具有很强的灵活性。(3)注意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互补适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现实中同命同价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要从以下方面解决同命同价的适用问题。
提高立法理念。立法者在立法时要考虑了实质的公平,不能将人人均平等享有的生命作区别对待。对于每个公民来说,生命都只有一次,作为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包括间接选举)的国家机关,对于每一个公民的关怀应当是平等的,不应该也没有理由对生活在同一个国家的公民作出区别对待。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巨大的优越性,体现党和国家巨大的人文关怀,体现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立法机关协调创新。法律协调机制是指立法机关在出台一部新法律后,应当对与新法律相冲突的旧法律进行清理,以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法律协调机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现实中,新法在实施过程中总是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阻力,物权法的待遇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侵权责任法的实施需要立法机关尽快起动法律协调机制,修改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使侵权责任法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完善本条的实施。
协调区域经济和城乡经济的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物质决定意思,一个国家法制发展的进程是由这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的发展是消除目前同命不同价的最根本措施。前两各措施只是保证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内容能得以落实,实现部分人的同命同价,无法实现全体公民的同命同价。现阶段由于各方面的限制我国很难实行全体公民的同命同价,但是侵权法第十七条出台,也为我们争取同命同价提供契机。
李伟伟
注:①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1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