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定后,一方将人员和相关的工作一应齐备,并且交了30万元施工保证金,就等另一方宣布“开工”。谁想不但迟迟等不来开工的指示,反而有另一批施工人员开始进场,纠纷由此产生。近日,法院一审判处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33万余元。
事情还得从2008年10月说起。当年,镇江市博大船舶装饰有限公司了解到上海利盾金属结构有限价公司有一艘15万吨级的油轮需要进行内部装修,于上积级上门进行洽谈。经过协商,当年10月7日,镇江市博大船舶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光与上海利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文妹就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制造的15万吨油轮达成总价153万元的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油轮上层建筑的内装工程,履行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至交船结束止,施工具体进度由上海利盾负责安排,并以月或周进度计划表的形式通知博大装饰。双方约定,通知采用书面的形式,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书面的形式,此外,合同中还标明,如果上利盾认为博大装饰有可能影响工程大节点周期时,有权自行调整相关施工人员的施工进度,并按每人、每工100元计算,费用由上海利盾从工程总价中扣除。对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方约定均以书面方式进行,如因一方过错导致另一方解除合同,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签定后,10月10日博大装饰向上海利盾支付了30万元施工押金,收条中明确写着:今收到镇江市博大船舶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的上建装潢施工押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收款单位为上海利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随后,博大装饰向上海利盾出示了该工程52名施工人员组成名单,其中蔡培军为负责人,朱国光为现场项目主管。接着,52名组成人员参加了《熔盛重工安环知识入场教育试卷》的测试,领取了熔盛重工的用餐卡,并就申领工具问题获得批准。就在博大装饰迟迟等不来上海利盾施工通知的时候,由上海利盾重新组织的一批施工人员于11月18日开始进场。纠纷由此开始产生。当年12月10日,上海利盾退还30万元施工押金。
其实,在纠纷产生之前还有一个小小插曲。其实,蔡培军并非镇江博大装饰的员工,而是承包上海利盾15万吨油轮劳务承包的投资人之一。2008年11月14日,朱国光与蔡培军签定的一份承诺书明确写着:为解决双方共同投资在上海利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下成立班组进行承包,由于承包失败所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经本人朱国光和蔡培军商定,蔡培军须拿出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用于支付本人朱国光的投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人朱国光承诺拿到以后对蔡培军以及上海利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包括熔盛重工不再有任何经济纠葛和其他相关的纠葛。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朱国光负全部责任。如果拿不到蔡培军支付的款项,此承诺失效。
纠纷产生后,上海利盾认为案外人蔡培军借用博大装饰资质与其签定承包合同,合同应系无效。此外,上海利盾还认定博大装饰组织人员有问题,缺乏履约能力,导致他们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由于上海利盾拒绝承认违约并作出赔偿,无奈之下今年6月博大装饰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博大装饰的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凌耀元律师认为,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案外人蔡培军与博大装饰系内部关系,且30万元押金也是博大装饰支付的。此外,上海利盾虽然认为博大装饰人员组织有问题,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最终,法院认定上海利盾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凌耀元律师还告诉记者,该起合同纠纷发生还有一个大的背景,那就是2008年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直接导致许多船舶的订户违约,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转载自2010年11月30日<<城市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