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1日的深夜时分,河南人芦红军驾驶一辆浙江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在凌益路上,到达227省道交叉口(227省道与松陵镇常青集宿服务区的路口)的时候,路口红绿灯因故障不亮。张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正由北向南行驶,由于避让不及,拖拉机一头撞上了半挂车的左侧。芦红军一看闯了祸,赶紧下车查看,一看驾驶室里的张某脸色苍白,一动不动。当时就被吓傻了。随后芦红军赶紧奔回自己的车上找电话,由于非常害怕,他就让一个路人帮拨打110报警,并告知110接线员他叫芦红军。报警以后,他又让路人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看到有一辆车停在边上,下来几个人,芦红军以为是死者的亲属,害怕自己遭到殴打,就赶紧跑开了。张某因伤势严重,当场死亡。
吴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勘察事故现场后认定,交通肇事后,犯罪嫌疑人芦红军报警后弃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到交警大队投案,芦红军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0月12日,吴江市公安机关据此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
芦红军辩护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周喻律师认为,当事人在肇事后已经做好必要的补救工作,离开现场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一是因为害怕受害人家属的殴打。后来,当事人于当天就主动投案并如实反映情况。二来,在接到交警电话后,芦红军答应赶紧回到事故现场,但当时因为无车可乘,加上离湖州已经很近,于是就决定先跟老板汇报。此外,芦红军到湖州是因老板让他过去一起带钱回去处理。
检察机关在收到辨护人的意见后,非常重视。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写到“肇事后,被告人芦红军打电话报警,并于当日下午到吴江市交巡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1月17日,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芦红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转载自2010年11月30日《城市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