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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恶意诉讼缠上亨通两年
  狡猾的狐狸终究逃不过精明猎人的眼睛。日前,亨通集团法务室的工作人员终于松了一口气。两名宜兴人以一张农业银行的汇票为依据,向亨通集团索还28762965元“借款”,自2008年4月以来,案件经过无锡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三家逐一“过堂”,这起苏州历史上数额最大的恶意诉讼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两名企图获得巨额不义之财的骗子,偷鸡不成,搭进去人工、精力不算,仅诉讼费用一项就达38万余元。
 
  □商报记者张忠
 
  一张汇票惹的麻烦
 
  2008年4月1日,恰是西方的愚人节。亨通集团突然收到一封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传票。上面载明:2005年7月7日,宜兴市思博瑞投资有限公司将28762965元借给亨通集团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要都未予归还。作为公司股东的夏某、孙某要求法院判令归还该笔欠款,主要证据是一张农业银行的汇票委托书。一查亨通集团账上并无该款项出入的记录,当时还有人以为是恶作剧。但是不久,亨通集团建行、中信、农行以及交行6个账户接连被封,不但影响集团的资金运转,还引起了外界各种猜疑。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头说起。宜兴市丁蜀镇因产紫砂壶而出名,经济实力在当地也是鹤立鸡群。在这里,外商独资、合资、国有、民营自是不在少数。
 
  2004年11月,一家名为思博瑞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在当地出现,股东是夏某和孙某,注册资金高达5700万元。夏某当时刚刚三十出头,生意一直做得一般,镇上许多人对于他们突然持有巨额资金成立公司,也是满腹狐疑。其实,注册资金并非夏某和孙某所有,他们是受崔某等十一名自然人的委托,成立并代为打理思博瑞的业务。5700万元注册资金也是崔某等人筹集的,并通过建设银行吴江市分行七都分理处分别打入夏某和孙某的账户。
 
  2005年7月7日,宜兴瑞迪铜业有限公司先后向思博瑞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汇入100万元和7762965元两笔钱,同一天江苏亨通线缆有限公司也给该公司汇入2000万元,随后思博瑞将28762975元汇入亨通集团账户,委托书用途一栏标注:往来。这就是夏某和孙某作为债务纠纷依据的汇票委托书的由来。
 
  凭空生出来的官司
 
  “这场官司怎么看都是凭空冒出来的。”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亨通集团代理律师顾秦华说。
 
  真相就在细节里
 
  截至夏某和孙某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宜兴市思博瑞投资有限公司已被注销近两年时间。2006年8月,由于委托人另有投资项目,思博瑞投资有限公司于当年8月5日停止经营活动,并在8月8日《华东信息报》上予以公示。随后,由夏某、孙某和沈某作成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一份由上述三人亲笔签名,落款时间为2006年9月25日的清算报告明确显示:公司人员安置完毕、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已清偿,不欠税款,无债权债务。同时,在成立思博瑞投资有限公司之前,崔某等曾与夏某、孙某签订《股权信托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公司注销后,受委托人权利义务自然终止。从崔某出具的声明中可以看出,此后,她并未委托夏孙俩人向亨通集团提出还款要求。
 
  众所周知。汇票是公司资金往来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按照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往来款”无法说明具体用途,它可以是赠与、买卖以及其他经济业务关系。仅凭一张汇票委托书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纠纷。此外,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008年5月5日,亨通集团委托代理人首先以管辖权提出异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作出 (2008)锡民二初字第0120—1号裁定,确认汇票委托书不足以证明案件属于借款纠纷,并决定将该案件移交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悉,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同时,亨通集团同时向无锡中院申请解除银行存款冻结措施,无锡中院以原告提出财产保全属于合法行为,不予采纳。顾秦华说,当时适逢金融危机影响内地,众多账户资金被冻结,给亨通集团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影响。
 
  当事人曾有“前科”
 
  孙某是个土生土长的宜兴人,多年来一直从事财务工作,谙习做账以及资金往来。其实,就在孙某、夏某在向亨通追讨 “欠款”的同时,一起孙某诉香港南中集团董事张弛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也在当地法院审理,时间是2008年6月5日。该案件与诉讼亨通一案可谓是如出一辙,证据也仅仅是一张汇票凭证。张弛在法庭出示相关有力证据后,孙某只能乖乖撤诉。
 
  需要交代一下的是,江苏亨通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系香港南中集团与亨通集团设立的合资公司。瑞迪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永聪系南中集团的大股东之一。
 
  2008年9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正式受理夏某、孙某诉亨通集团一案。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瑞迪铜业、亨通线缆、思博瑞以及亨通集团几个单位之间资金往来数额完全吻合说明汇票系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账行为,且思博瑞投资有限公司清算决议已经载明并无债券债务,仅以一张银行汇票委托书不足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纠纷。
 
  2009年10月2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8)苏中民二初字第0126号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案件受理费190615元由原告承担。
 
  是狐狸总会露尾巴
 
  在饥渴者的眼中,蛋糕无疑是诱人的。何况是2800多万元的一个大蛋糕。
 
  2009年11月6日,夏某与孙某以不服(2008)苏中民二初字第0126号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是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消上述判决,判令亨通集团归还28762965元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他们认为思博瑞支付了该笔款项,被告在法庭上也承认收到。之所以没有其他证据,是因系电话借款,熟人之间没考虑那么多。此外,还提供一份瑞迪铜业有限公司尚欠思博瑞3000万元的说明。
 
  这个案件其实还有一个插曲
 
  瑞迪铜业有限公司当初成立时,由杨永聪委托江苏亨鑫有限公司总经理钱某代为办理注册手续。具体工作则是钱某指派其办公室主任沈某 (思博瑞清算组三成员之一)出面。后因杨永聪长期居住于香港,便将公司一切事物交由钱某和孙某 (原告之一)打理,执照、印章、财务印鉴都由上述二人管理。经营一段时间后,公司的股东已变成另外一个香港人,理由是杨永聪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笔迹经苏州市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给出的意见系伪造,虽然走了法律程序,但一直没有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炮制出来一个欠款说明也就不足为奇了。
 
  去年上半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汇票委托是公司之间正常的业务往来,双方不存在借款纠纷。案件受理费190615元由夏某和孙某承担。江苏省高院的终审判决,终于给这起创造苏州历史的恶意诉讼案件画上了一个句号。
 
  “这起巨额恶意诉讼案件,前后耗费了我们两年时间,脑细胞死了很多不说,白头发也多了不少。”回想这两年来,一直纠缠于该案件,顾秦华深有感触地说, “原告也不是没有收获,搭进去两年的时间和精力,当然还有38万多元的诉讼费。”
 
  (责编:苏诚)
 
转载自《城市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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