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无理请求
本报讯 按道理,背书出去的银行承兑汇票所有权利都归被背书人所有,无正当理由,背书人无权干涉,然而江西一家公司竟然以汇票丢失为名,要求法院判还。近日,吴江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公司的无理要求。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的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给与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贷承诺,并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如果在汇票到期时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承兑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从开出之日起至到期承付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沛县豹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是苏州林氏集团下的一家企业,与浙江里程水泥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即由豹子公司向里程公司提供水泥包装编织袋。
2010年6月8日,江西高盛塑业有限公司到里程公司贴现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编号为G|OA|1 05677461,票面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人为吴江市青云先锋制桶厂,收款人吴江市五洲化工有限公司。另一张编号为B|OB|1 02340264,票面金额同样为10万元,付款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吴江支行,出票人为苏州金亚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金伦织造有限公司。随后,里程公司将上述两张汇票作为货款支付给豹子公司。之前的汇票转让皆有背书,因两公司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所以此次票据转让没有进行背书。
天有不测风云。就在豹子公司准备在承对期到来后取出货款时,高盛公司突然宣称不慎遗失上述两张汇票,并于7月1日向吴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公司认为,豹子公司在明知两张汇票没有合法背书的情况下仍然持有,属于非法占有,因该不享有票据的权利,要求法院判令归还两张银行承兑汇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在流通时应充分考虑票据的无因性,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高盛塑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一出由高盛塑业自导自演的丑剧宣告闭幕。
律师点评: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张玉华律师认为,票据取得方式有背书、交付、质押、贴现等多种方式,背书并非惟一途径。只要持票人不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方式取得,就依法享有票据的相关权利。本案中,高盛公司因与豹子公司有业务竞争,便采用状告的手段,最终还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脚。 (张忠)
转载自2011年2月23日《城市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