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张忠
本报讯 一老农在银行办理取款业务一年后,称当时将存单遗失在柜台,要求银行予以赔偿。近日,吴江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存款系其自行取出,与银行无关,驳回了老农的无理请求。
2008年年底,平望镇农民鲁某因建设吴江至盛泽的快速干线获得一笔拆迁补偿款。当地拆迁部门通过吴江农商行分次将款项打入鲁某所在地村委会的账户。村委会随后为每个拆迁户办理了相应的存款单,存单属于定活两便形式。按照要求,只要持单人输入正确的密码,到所在行就可以取出相应的钱款。
2008年12月29日,鲁某手持140309.12元定活两便存单来到吴江农商行平望支行,将存款全部取出,随后开立了一个定活两便账户,将40309.12元存入。
第二天,鲁某再次来到吴江农商行平望支行,他首先将40309.12元定活两便存款全部取出,随后又办理了整存整取存单,存款金额为40000元。 2009年3月23日,鲁某再次办理定活两便存单,存款金额为46754.75元,这属于当地发放的又一笔拆迁补偿款。3月27日,鲁某将新近办理存单中的存款全部取出。到了2009年11月5日,鲁某到银行后将40000元 整 存 整 取 存 单 中40517.22元全部取出并销户。
储户在银行开设或是注销账户都是很自然的事情,但事情往往就这么蹊跷。去年4月的一天,鲁某突然跑到吴江农商行平望支行,说2008年12月办理的一张定活两便存单找不到了,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帮他查一下。当时由于他说不清楚存款的具体日期和金额,银行工作人员以为他是来胡搅蛮缠的,就没有当回事。谁想鲁某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称40309.12元那笔存单遗失在银行柜台,密码只有他知道,现在存款不见了,要求银行予以赔偿。
银行记录显示,2008年12月29日鲁某取款柜员流水号是120,存款流水号是121,均有鲁某的亲笔签名。 第二天鲁某办理取款销户并重新开立账户的手续也都是由同一工作人员办理,流水号分别为77和78号。对于银行出示的记录,鲁某辩称整存整取40000元存单是2009年3月份取出的40000元,是银行把日期打错了。
近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是鲁某自行将存款取出,与银行无关,驳回了鲁某的赔偿请求。值得一提的是,鲁某的代理律师在银行提供存取款记录后就主动退出了。鲁某也私下承认,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当时帮他查一下,就不会打这个官司了。
维权律师点评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张继昌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讲,银行提供的存取款记录已经证明存款系鲁某自行取出。而且,定活两便存单,属于一种可转让、质押和流通的有价证券,持单人即可视为权利人。只要持单人输入正确的密码,银行都必须支付存款,且无权要求持单人出示身份证或签字。当事人因负气状告银行是完全不理智的行为。
转载自2011年3月22日《城市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