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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板车滑落撞伤祖孙俩
5相关单位及个成被告
□商报记者 张忠
    本报讯 祖孙俩被货车上滑落的板车撞伤,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事故,因一时无法获得赔偿,于是将相关数家单位和个人告上法庭。近日,经过法院认真审理,最终事故责任方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年3月17日,是个晴朗的天气。下午三点左右,盛泽镇区盛坛路上,申某推着婴儿车由西向东悠闲地走着,车内是她不足一岁的孙子小浩。安徽人齐志保则驾驶着一辆轻型货车行驶在同一条道路上,他刚从电力施工现场返回。申某祖孙俩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场灾难即将降临到他们头上。就在货车与祖孙俩“擦肩而过”的时候,一辆板车突然从上面掉了下来,申某避让不及,当场被撞倒,婴儿车也倒翻在地。随后祖孙俩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由于撞击力量大、距离短,当场造成申某右前臂粉碎性骨折,身体多处受到伤害。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申某先后进行了右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股骨干骨骨折切开复位以及右前臂截肢手术。吴江市交巡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显示,当事人齐志保驾驶的货车行驶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还在申某住院期间,其家人已经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与齐志保、车辆所有人孙广辉以及工程承包方某设备安装公司吴江分公司进行协商。由于事故责任方及关联方互相踢皮球,赔偿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
    2010年8月16日,已经失去耐心的申某最终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于是齐志保、车辆所有人孙广辉、某设备安装公司、某设备安装公司吴江分公司以及江苏省电力公司吴江市供电公司一起被告上法庭。法庭经过审理,认为齐志保、孙广辉与某设备安装公司、某设备安装公司吴江分公司以及江苏省电力公司吴江市供电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此外,肇事车辆并非没有保险,而是在安徽当地投保的。经过法院认真审理,最终事故责任方赔偿申某35万元。另外,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11.8万元。
    维权律师点评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高得生律师认为,该起赔偿纠纷,既然申某是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诉讼的,被告就只能是事故责任方和保险公司,而不应该将所有关联方全部告上法庭。
诉讼找准主体非常重要,否则不但会造成被告之间互相扯皮,也不利于早日获得赔偿。
 
转载自2011年3月29日《城市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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