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吴江人民银行的统计,2008年,我市的居民储蓄为364.8183亿元;2009年,居民储蓄为441.4443亿元,比上一年增长17.35 %;截止今年6月底,储蓄存款达到480.3524亿元。2008年,吴江法院受理民间借贷 781 件,涉及标的1.75亿多元人民币元;2009年,吴江法院受理民间借贷1009件,涉及纠纷标的达人民币5亿元,与上年相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22.9 %,涉及纠纷标的增长35 %。从以上数据可见,我市的民间闲散资金数额庞大,民间隐藏的投资潜力巨大,这些有时沉淀有时流动的民间闲散资金如深藏地下的暗流,永远在蠢蠢欲动,时刻等待着遂利的机会,如引导适当,对繁荣我市经济,增加百姓收入,非常有益。但如不加引导,有些民间资本也许会成为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如一些地区发生的巨额集资案而产生的一系列的社会危害,我们不能不引起警惕。去年,吴江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增多的原因与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不无关联,由于企业受销售影响,一些私营企业资金周转深受影响,为了解燃眉之急,即向亲戚朋友借款,最后引发了许多的借贷纠纷。因此,研究如何引导规范民间闲散流动资金理性投资,帮助百姓保值增值,预防和减少借贷纠纷,防止一些因此诱发影响社会安定的案件的发生,助推我市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应该成为我市政府面临研究的一个新的课题。
一、从我市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的现状及特点分析,透视我市民间资本的流动趋向
根据笔者调查分析,民间借贷纠纷的现状及特点如下:
(一) 案件频发,涉及金额增幅较大,且以中小企业经营性借贷为主。
当前的民间借贷案,生活性借贷数额小,占比例低,生产经营性借贷占案件的大多数,且以中小企业主借款为主。
(二) 隐藏大量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
1、高利贷。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个人借贷的利率不允许超过同期银行贷款的四倍,但在许多的借款个案中,由于企业借款也是为了渡过难关,所以即使出借人要求借款企业支付高额利息,企业一般也只能答应。因此,许多借款个案中,利率已远高于法律的规定,且手段隐蔽,如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预先在交付款中扣除等。
2、债务人出逃现象严重,引发连锁性纠纷。
借贷案件发生后,多所债务人履行能力差,在发生企业倒闭的时候,往往为了躲债,远走他乡,并引发相关连锁反映。
从以上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现状及特点分析可见,一般民间闲散资金的投资方式比较单一,所有权人往往将出借手中的闲钱给企业作为主要的投资方式。据估计,近几年,每年在我市发生的民间借款可能有上百亿之多,相当于一到两家国有县级支行在我市一年的贷款总额。一方面,这种民间借款方式已经成为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便捷的渠道,另一方面,由于这种借款方式的不规范,也引发了许多的影响安定的社会问题。
二、从我市民间借贷的发生原因,看规范引导保护民间闲散资金投资的迫切性
1、我市中小企业发达,且这些企业成长性较快,融资需求量大,但正规金融机构制度的限制,远远不能满足这些企业融资的需求,这是导致民间借贷存在的客观因素。
正规的金融机构放贷条件严格,特别对规模小、信用较低的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在放贷的审批程序上比较繁琐,在要求企业保证还款的方式上如抵押担保等要求非常严格,而许多中小企业往往很难满足金融机构的这些要求,但为了生存发展,其转而寻求民间融资渠道。
2、民间日益庞大的闲置现金流是民间借贷存在的物质基础。
从以上我市储蓄数据可见,我市居民的储蓄每年增长的幅度较快,这些资金往往一直在等待逐利的机会,而这些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狭窄,特别在楼市、房市低迷的时候,除了银行储蓄、购买国债等相对低收益的投资品种外,就是将资金投向高风险、高收益的股市和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润满足了资本的逐利性要求,广阔的市场需求更使民间借贷发展异常活跃。民间资本的趋利性使他们在投资股市专业知识缺乏、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条件制约下,只能选择具有一定道德约束和信用基础的民间借贷,通过这种形式使剩余资金获取数倍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
3、监管缺位使民间借贷危机四伏。
由于民间借贷长期处于半地下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管,让一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人和企业看到了巨大的商机,高利汇报诱使一些人把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行业投资经营,成为专门的食利者,使民间借贷原有的熟人间互帮互助的“人情债”性质彻底变了味,也使原有的信用基础大打折扣。高息借款使企业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而潜伏于民营企业的民间借贷常常随着企业的停产、倒闭集体爆发,特别当宏观经济形式低迷时,原本起着过河搭桥作用的民间借贷可能成为企业资金链断裂的导火线,引发二次危机。民间借贷还常常隐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活动。在红火的民间借贷背后,也隐藏着不少让人担忧的隐患。
由此可见,无论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还是从民间资本的出路来看,或从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角度考量,规范引导保护民间资金投资的迫切性显得非常重要。
三、合理引导、保护民间闲散资金的投资,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助推富民强市政策的落实
民间闲散资本的迅速增长和活跃,是我市经济高速增长的必然趋势,民间资本力量的不断积聚,其产生的对我市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不可小看。而且,随着我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这股民间资本力量的不断壮大,如果引导得当,能够将这些分析的资金加以整合凝聚,在不久的将来,这股力量可能就会发展成如全国有名的“温州资本”那样,在某种程度上,会对我市的经济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民间借贷是这股资本发展初期的自发产生的最主要的投资方式,它的发展是市场主体自发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它的活跃是社会投融资体制和金融结构矛盾在这一领域的集中表现,客观评价目前民间借贷发生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市正规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润滑剂”,对我市金融业务的发展已经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也同时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助推了我市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这种投资也促使了民间闲散资本迅速的保值增值,也使参与这种投资的一小部分人先富起来了。然而,上文已经分析,这种投资方式,也产生了许多的副作用,甚至可能会影响我是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因此,我们对于日益增长的民间闲散资本,必须着手研究妥善保护和合理引导民间资金的理性投资,充分发挥这股资本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为此,笔者建议:
1、充分调动公检法司等执法机构的司法调节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为民间投资纠纷的发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提高政府各部门执法机构对这种民间投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认识,在监督和处理上,应予以高度重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我市的一些执法机构,在对待如民间借款此类的纠纷上,往往对当事人保护的力度上不如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权益,在与企业发生纠纷的时候,往往突出保护企业,轻视对个人的保护。笔者以为,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照顾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合法借贷人投资理财的积极性。
第二,各执法机构应协调配合,严格执法,严肃处理违反犯罪行为。作为法院,是民间投资纠纷发生后首先可能参与调节的机构,因此,法院是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的主导部门,法院在处理这类民间借贷等民间投资引发的纠纷时,应该在综合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同时,严格执法,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特别是对那种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有关执法部门应迅速介入处理,防止事态的扩大,对涉嫌犯罪的,应予以坚决打击。为民间借贷的自我发展和完善创造宽松的条件。
2、加强综合监管,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预警机制,正确引导鼓励民间借贷的发展。
可由政府金融办公室牵头,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络,关注掌握实时发展动态,进行动态监察。定期对民间借贷发生对象、发生形式、资金额度、利率水平、交易方式、资金用途、还款情况等定期汇总分析;建立民间风险预警机制,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同时,加强对担保公司、信息中介等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整顿超范围经营,对乘人之危而攫取暴利的高利贷行为予以打击和取缔。正确引导鼓励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发展。笔者以为,物以稀为贵,高利贷的存在,一方面也反映了市场的需求,如果民间借贷很发达,也可以有效减少高利贷案件的发生。
3、引导鼓励民间资本进行多渠道的投资,在组建我市区域性的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企业时,给予民间资本适度的投资政策。
针对民间富裕的现金流,要有步骤地向民间资金开方正规金融体系,引导民间闲散资本进入正规的金融体系,接受现行的金融法规约束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使它们从地下走到地上,引导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
笔者发现,在目前我市成立的许多小型合作性质的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一般均由我市的一些大中型企业控股,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允许自然人作为这些单位的股东,但实际操作中,一般作为自然人能够入股的非常少,有的公司即使有自然人作为股东,但实际上,这些自然人也是一些公司的代理人,并非其本人真正持有的股权。而这些公司投入那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资金基本上间接来源于银行的贷款,并非平时闲散的民间资金。因此,为了吸引我市充裕的民间资本能够加入这些公司,我市可以研究制定一些政策,吸纳闲散民间资本入股:
第一,鼓励我市以后新成立的这类公司放低条件,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成为公司的股份。
第二,对我市近几年来已经成立,且多年来操作规范的这类公司,应鼓励公司控股股东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吸引我市社会闲散资本作为公司资本,让手中有较多余钱,希望投资的我市市民更多地成为公司的股东。
第三,也可以鼓励我市其他规范经营的企业,吸引社会资本入股,鼓励这些公司的控股股东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带动身边的人一起富起来。
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这些公司的股本金,壮大这些公司的力量,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集聚民间资本,带动这些资本规范经营,同时,带动我市更多的老百姓富起来。如果措施落实得当,也可以成为我市作为富民强市的一条新的途径。
4、可以尝试在我市建立理财投资服务市场,吸引民间闲散资本入场交易。
首先,政府可以把在我市的各大银行的理财中心集中在一起,利用银行的理财优势,充分发挥银行的人才资源,为我市百姓的理财投资服务,指导、吸引我市的市民委托银行理财投资。
其次,可以招募一些信用好的理财投资公司进驻市场,指导市民规范有效的理财投资。
最后,充分发挥政府掌握信息、资源丰富的优势,定期向市民发布理财投资信息,引导民间资本规范理性投资。
当然,如果能够吸引民间借贷通过场内的中介机构交易那是更好的事情,一方面,可以引导那些资本合法交易,另一方面,亦便于政府监管,防止减少社会矛盾的出现。
另外,也可以邀请法律、税务、工商等机构进驻,帮助指导市民依法投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1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