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责任赔付全部车损
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的赔付都是按照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的,这似乎已成了约定俗成的规矩。近日,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打破了这一行业“潜规则”,在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赔付了被保险人全部的车辆损失。
2010年8月19日下午,牛某在绍兴办完事情开车回吴江。当行驶到绍兴县东浦镇蔡江村的时候,丁某开着一辆电瓶车突然间横穿马路,牛某避让不及,将丁某连人带车撞得个人仰马翻。后来,丁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地点镜水路是一条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设有双黄实线,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还设有绿化隔离带。当时虽然已临近18点,但由于是夏天,视线还是比较好的。经绍兴县交巡警大队的事故认定认为:牛某驾驶机动车观察防范不足,临危措施不力,且未能做到确保安全驾驶以致撞上过机动车道的电瓶车;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造成交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过协商,牛某赔偿丁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家属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其中交强险部分为11万余元。牛某驾驶车辆经过定损,修理费用为41750元。由于牛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按照保险行业的所谓规矩,某保险公司只要支付2万余元即可。牛某认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系霸王条款,于是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吴江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所有的车辆损失。据法律界人士介绍,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车损保险公司全部赔付的情况在之前几乎没有过先例,该起案例的审结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张忠)
维权律师点评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闻焰锋律师认为,在以往的保险赔付案例中,保险公司的做法也是行业的潜规则之一。今年1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发出一份通知,对于《保险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若干条款的效力进行认定,其中“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该案例的审理就是依照最新的文件精神执行的。
转载自2011年4月5日《城市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