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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在先竟然觊觎补偿
这个老板想钱简直“走火入魔”
    违约金是违约方对于被违约一方的补偿。太仓一房地产公司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擅自与第三方再次签定承包合同,反过头来向原承包方索取赔偿金。面对原承包方拿出的确凿证据,该公司只好灰溜溜地申请撤诉,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书。
    2003年年底,太仓振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经过考察,认为未来几年太仓高星级酒店市场将会有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于是决定在太仓市区与太仓港之间投资兴建一个高星级酒店,提前抢占当地高星酒店的阵地。经过紧锣密鼓的筹2004年初,周氏国际酒店建设工程开始上马。
    土建和装潢工程通过招投标,都是各有归宿。供暖通风工程则由吴江市吉姆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双方于2004年12月签定了一份合同价逾1000万元的空调设备与安装工程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吉姆公司负责购买和安装,按照工程进度,振欣地产支付60%的工程款项。当时吉姆公司负责周氏国际酒店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是钱某。
    合同签定后,吉姆公司开始着手中央空调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工作。可能谁也不会想到,随着工程的进展,振欣地产资金链突然出现问题,在周氏国际酒店项目上开始捉襟见肘。截至2007年6月,吉姆为工程支付的相关材料款已达8987794元,加上其他工程款,合计为9989300元,而振欣地产支付的工程款不过5493060元,根本达不到约定的60%的约定。期间,吉姆公司也曾向振兴地产发过工程联系单,在要求对方及时付款的同时,告诉对方如不付款将采取停工措施。但振欣地产以种种理由不予理会。
    更为蹊跷的事情随后发生。钱某在担任周氏国际酒店项目负责人一段时间后,于2007年3月在吴江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了一家新的公司,同样是从事空调工厂的安装业务。2007年10月30日,振欣地产明知钱某已经离开吉姆公司的情况下,又与钱某的公司签定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管道及空调末端工程于2007年11月30日安装结束,主机于2008年1月30日前安装结束,工程每拖延一天,将承担1000元每天的违约处罚。随后,振欣地产向钱某公司账户支付139400元,向钱某个人账户支付683600元,此外还以价值274万元的房屋抵给钱某作为工程款。其中部分款项的支付发生在2007年3月与10月之间,且振欣公司擅自改变付款方式从未向吉姆公司征求意见或是通报。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2008年底,周氏国际酒店工程终因资金问题无奈搁浅,成了远近闻名的烂尾楼。2009年,振欣地产一纸诉状将吉姆公司和钱某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违约赔偿金454000元(2008年1月31日至2009年4月30),并继续全面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
    吉姆公司认为,振欣地产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已经违约在先。此外,在明知钱某已经不代表吉姆公司的情况下,仍与其名下的公司签定合同,实际上已经自动终止了与吉姆公司的合同,其与钱某公司发生的一切行为都与吉姆公司无关。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振欣地产才知道自己打错了算盘,遂于日前申请撤诉。一出闹剧就此告一段落。 (张忠)
    维权律师点评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张玉华律师认为,原告与钱某公司签定补充协议,属于原告擅自行为,一方面构成对吉姆公司的违约,另一方面也表明原告决定终止与吉姆公司的合作。后来吉姆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就是认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原告与吉姆公司的权利义务已转移给钱某公司。振欣公司在明知自己过错在先的情况下依然觊觎违约补偿金,显然是属于倒打一耙的行为。
转载自2011年5月10日《城市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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