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心不足贴进3.5万
□商报记者张忠
本报讯 吴江市民侍某看到别人炒房发了财,于是也跃跃欲试。一般炒房发财大都是积少成多,此君则梦想一夜发财。拿了一个拆迁房的楼花,先是高价卖给杨某,后又觉得油水不够多,又转手卖给丁某。无奈之下,杨某将侍某告上法庭。近日,经过法官调解,侍某赔偿杨某3.5万元损失。
去年年初,桃源人杨某儿子准备结婚,购置婚房提上议事日程。他这个做父亲的赶紧筹了一笔钱,随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手中有房要出售的侍某。侍某准备出售的房子位于吴江城南的联杨小区,是一处拆迁安置房。房子面积为103平方米,外加一个车库,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59.8万元成交。2010年5月5日,杨某与侍某在一房产中介签定了购房协议书,并付了10万元定金。
其实,这处准备出售的房产也不是侍某本人的。前些年,他看到周边许多人炒房发了财,心想自己也不笨,为何不能赚同样的钱呢?听说长安村拆迁后的安置房在联杨小区,他觉得自己下手的机会来了。经过一番软磨硬泡,终于从一户周姓人家手中拿下了一纸售房协议书。
当时,虽然安置房已经建好,但产权证等都没有办理,侍某拿到的其实就是一个“楼花”。虽然,签定合同时,侍某承诺可以办理产权转让,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当杨某一次次催侍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时候,他只能一次又一次找理由推脱。到了去年下半年,同样地段的房价每个平方又涨了七八百元。侍某于是又与丁某签定了一份购房协议。与此同时,杨某看到房屋过户遥遥无期,儿子婚期临近,他只好又在另外一个小区购置了一套新房。
维权律师点评
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张继昌律师认为,法律对于炒卖楼花的行为没有明确禁止,即类似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尚无法律条文,但是法官在类似经济纠纷的判决上尺度并不统一。在他看来,市民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首先要弄清楚出售人是否是房产所有人,否则就有可能出现鸡飞蛋打的情况。
转载自2011年5月24日《城市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