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系由我所律师代理上诉,本案二审代理是对我所律师智慧和胆识的充分考量,最终能够获得江苏省高院支持实属不易。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能够得到中国最著名学府多名法学权威专家的肯定,并得到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的采纳,充分反映了我所代理律师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水准。大陆案件的审理能够受到香港大公报关注和跟踪报道非常难得。
港商上诉得直 江苏推翻一审判决
港商杨永聪2005年在江苏省宜兴市开设宜兴瑞迪铜业有限公司,不料全部股权竟被莫名转让。杨永聪向无锡市中级法院起诉有人伪造其签名非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法院认定协议是由他人签署,但又以内地《合同法》的「表见代理」为由一审判决转让协议有效。江苏省高院日前裁定这一判决结果认定事实不清,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大公中原新闻网讯】(大公报记者贺鹏飞南京六日电)港商杨永聪2005年在江苏省宜兴市开设宜兴瑞迪铜业有限公司,不料全部股权竟被莫名转让。杨永聪向无锡市中级法院起诉有人伪造其签名非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法院认定协议是由他人签署,但又以内地《合同法》的「表见代理」为由一审判决转让协议有效。江苏省高院日前裁定这一判决结果认定事实不清,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瑞迪公司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均为杨永聪,经营范围为铜材加工、同轴电缆制造及销售。杨永聪称,由于他长居香港及对宜兴情况不熟悉等原因,委托位于宜兴的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钱某代为办理注册事宜,并负责打理日常业务。2006年11月,杨永聪发现拥有数千万元人民币资产的瑞迪公司,于当年10月被人以10万美元转让给一个名叫蒋力群的人,而《协议》竟是他人伪冒签署。
杨永聪向无锡市中院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在被告蒋力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通知瑞迪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去年6月,法院根据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协议》中杨永聪的签名并非由其本人书写,而是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夏杰书写,故夏杰以杨永聪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权代理。但法院同时认为,夏杰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表见代理特征,并由此裁定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院解释,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夏杰得到杨永聪授权以其名义订立《协议》,但蒋力群有理由相信夏杰有代理权,故该代理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而杨永聪提出蒋力群与夏杰恶意串通伪造协议,因缺乏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为此,法院决定驳回杨永聪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结果遭到内地多名权威法律专家集体质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张新宝,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钱明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等专家出具的一份法律意见书指出,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要考察无权代理人是否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二要考察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这两点都应当由合同相对人即本案被告蒋力群提供举证责任。但蒋力群并未出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在答辩期内也未作答辩,这表示其并未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任何主张,自然也就无从主张表见代理,更未就主张表见代理提供证据证明无权代理人具有外观授权、被告系善意无过失等。一审法院在认定夏杰构成无权代理后,在无被告本人主张并举证的情况下,自行裁定构成表见代理,有悖于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和基本原理。
专家认为,夏杰以杨永聪名义订立《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协议》本身亦属于无效合同。初审法院在未经被告蒋力群主张的情况下,自行认定本案构成表见代理,于法无据。此外,追加瑞迪公司而非夏杰为第三人,亦属悖谬。
不服一审判决的杨永聪向江苏省高院提上诉。本月1日,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裁定,无锡市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依法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实习编辑:潘莹莹)
转载自2011年6月7日《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