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商报记者张忠
连续两个月工资没有拿到,雇佣自己的人去向不明,于是劳动者要求自己所推销产品的企业发放工资。仲裁委接到申请,认为企业应该发放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法院受理后则认为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是另有隐情。她到底是不是企业的员工?近日,该起劳动纠纷案件在吴江市人民法院有了明确说法。
斯味甜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休闲食品的企业,其旗下奶茶系列深受消费者青睐。公司从2009年起扩大销售市场,在一些城市配置了地区销售经理。胡某就是该公司在浙江湖州的销售经理,由其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业务。2010年2月,王某通过中介机构应聘到了胡某手下做一名业务推销员,工作地点在湖州南浔汪氏副食品批发部。双方约定,王某每月工资2500元,由胡某发放,另外交通费和差旅费还可以全额报销。
双方的合作关系这样确定之后,王某开始勤勤恳恳工作。当然,起初胡某也没有食言,2010年2月与3月的工资按约定时间发放,王某的车费和差旅费1030元也给予全额报销。天有不测风云,就在王某正憧憬美好未来的时候,胡某突然间联系不上了,当年4月份与5月份的工资也就没了着落。对于刚踏上工作岗位不久的王某而言,5000元钱已经不算小数目了。就在王某一筹莫展的时候,她突然想到胡某说其是斯味甜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的区域经理,而自己的车费和差旅费起初都是全额报销的,那么自己也应该是斯味甜的员工了。于是,去年年底的时候,王某向吴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斯味甜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补发拖欠自己两个月的工资5000元。经过审理,吴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是不是斯味甜的员工,可以从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五个方面予以参照,其中除工作证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都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由于斯味甜没按要求在5日内提供所有员工花名册以及2010年1月到5月的工资表。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仲裁委推定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在今年年初作出裁决,要求斯味甜公司支付王某4月、5月工资5000元。
斯味甜公司接到裁决书后,随即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自己从未招聘和录用过王某,也没有委托其在湖州地区从事销售业务。在诉讼过程中,斯味甜公司还道出了一个隐情,那就是公司原总经理因个人原因离职,并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资发放记录以及员工花名册等一起带走,经索要一直拒绝交出。为此,该公司曾向七都派出所、吴江市经侦大队报过案。
日前,经过审理,吴江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与斯味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决定撤消仲裁委的裁决。
维权律师点评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闻焰锋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有力证据。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首先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借故拖延的情况下,要注意保护好工作证、工资单以及考勤表一类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否则,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如果事实上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想沾边赖黑杠也是不可取的。
转载自2011年7月19日《城市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