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三个月就归还,谁知一拖就是三年,更气人的是,甭说利息,对方连本金都不想还
□商报记者张忠
本报讯 某公司支持一地产开发公司一笔资金,原本应该三个月归还,谁知对方一拖就是三年,利息不想给不说,借口资金周转困难,连本金都不想还了。不仅本金要归还,还要承担相应的银行贷款利息,近日,吴江法院一纸判决书让地产开发公司的如意算盘落了空。
2008年,吴江某房产开发公司在同里拍得一片土地,准备开发高档商品房和联排别墅。当时,为了让该地产项目尽快上马,在相关人员的牵线搭桥下,吴江某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决定在资金上予以大力支持。 2008年5月16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0.6025%(低于当时农商行的贷款利率)。超期还款约定月利率为0.996%(基本与当时农商行贷款利率持平),如果超过六个月归还,月利率则为1.992%。且合同中注明:此借款资金属于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当地政府对该房地产公司的支持,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拍卖地块的面积多少,按政策价位实际丈量结算。
后来,由于施工进度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该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并未取得预期的收益。于是三个月后,该地产公司并没有归还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2009年11月10日,某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现对方迟迟没有还钱的意思,于是向该地产公司发出了第一封催款函,希望对方按照约定归还本息。此函发出后即石沉大海。 2011年1月20日的催款函也是重蹈覆辙。直到今年5月13日,该地产公司才回了一封函件,声称由于公司资金使用紧张,加上银行贷款未能如期到位,致使他们无法按期归还借款。不过,他们将尽最大努力,早日筹措资金,及时归还本息。
眼看800万元资金归还遥遥无期。 6月2日,某公司一纸诉状将该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息。近日,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由于违法了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即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此外,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属于无效合同。判令该地产公司归还800万元本金,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维权律师点评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张继昌律师认为,该地产公司迟迟不予归还本金及利息,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只是借口,主要原因就是看准了企业之间借贷属于违规行为,法院对于利息诉求一般不予支持,那样他们就可以无偿使用这样一笔巨额资金。虽然,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金融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是,目前已有法院的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应按照约定归还本息。其实,认定合同有效对于打击投机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反而是更加有利的。
转载自2011年8月9日<<城市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