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崔阳阳
本报讯 想把饭店转让给其他人,所有手续都差不多办全了,可是房东那儿却不买账。由于承租人无力支付房租,房东遂终止了租赁合同,最终造成欲接手饭店的一对夫妇无法继续经营。愤懑不平的夫妇一纸诉状将承租人告到法院,要求其返其各项投资156万元,近日吴江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此事说来话长,家住吴中区的郭某自2007年在吴江投资了一家名叫香云海的饭店,经营了两三年,饭店的生意总是不见起色,眼见又一波交租压力要来临,郭某是成天愁上眉梢。2010年2月,郭某经朋友介绍结识了一对新婚燕尔的夫妻。正巧丈夫顾某有意为妻子洪某投资一家饭店,双方一拍即合,当即决定由顾某支付郭某75万元,签下第一份协议买下香云海饭店50%的股份。郭某考虑到自己不善经营,又有其他事情要忙,后又同意将饭店的经营管理权移交给顾某及其妻子。
一个月过去了,做事雷厉风行的洪某倒是将饭店上下打理得井井有条,见此状的郭某便同夫妇二人商议,因为急需用钱,愿意将其50%的股份按70万元转让给该夫妇。夫妇俩一合计,香云海饭店已经有一定的口碑,洪某自己经营下来也觉得不错,还能便宜5万元,便应承了下来,签完合同的当天便把70万元汇进了郭某的账户。
原本一切顺风顺水,小夫妻二人开始憧憬美好的未来。可当他们去办理变更营业执照的时候,却被告知原来在郭某与房东签订的合同中,该房是不得转租的!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小夫妻赶紧找到房东吴江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协商,希望可以转租继续经营。经过几天焦急等待,吴江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传来了不快的消息:公司内部规章严谨,一切按合同办事,不予同意转租,他们必须在十天内搬离。同时,因为郭某无力支付2010年的第二期房租,依据合同条款,房东发展总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通知郭某终止香云海饭店的租赁合同。与此同时,郭某还自行注销了税务登记,并拿回了营业执照。这样,饭店的生意是肯定做不成了。
费尽周折、万事俱备,没想到就差“东风”没来,最终落了个竹篮打水一场空。一气之下,小夫妻俩一纸诉状将郭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自2010年2月始支付的投资额前后共计156万元。要说郭某,也真是委屈。转让香云海饭店一切事宜,一路下来都妥妥帖帖的,却被合同上的一纸规定给卡住了。
吴江市人民法院在2010年11月16日、11月30日以简易程序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之后,今年2月16日又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日前,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第一份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认定有效。第二份合同中,郭某转租行为需要获得发展总公司的同意,因未取得房东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应视为无效。据此,法院判定,扣除顾某洪某酒楼使用费28万元,郭某应当偿还其转让费42万元。
维权律师点评
江苏省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张玉华律师认为,合同的生效都是有一定条件的,像一般合同就不可以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此外,有些合同的生效还有一定关联性,如本案中租赁合同就明确写明:不得转租。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了解清楚,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转载自2011年9月6日《城市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