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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不明确告知”惹的祸   明明可免责但仍赔付数万元
□商报记者崔阳阳
    本报讯 一场飞来横祸将妻子的性命夺走,中年丧妻的宋某悲恸欲绝。后得知妻子的公司已为员工买了意外身故险,原想能得到一笔赔偿金稍稍缓解家庭的拮据,但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的情况属于免责范围,不予赔偿!近日,法院作出最终调觖,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确告知的责任,需赔付4.1万元。
    张某家住吴江市平望镇梅堰社区,和丈夫两人都有固定工作,每天风里来雨里去,工作勤勤勉勉,家底虽不丰厚,三口之家的日子倒是过得美满。可惜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的8月30日清晨,张某与往常一样为丈夫儿子做完了早饭,便骑着丈夫宋某的二轮摩托车去上班。张某一路沿318国道行驶,却没注意后面驶上来一辆大型专业作业车。大作业车行驶不当,将张某连同其摩托车撞翻在地,作业车司机从后视镜中并没发现已倒地的张某,继续往左打方向盘行驶。张某不幸被其左后轮碾轧,倒在血泊中,经医院抢救后无效于当日死亡。
消息对宋某一家犹如晴天霹雳,家里的半边天没了,料理完妻子后事的宋某已是身心俱疲,以后这个家要靠他只身撑起,宋某的身上犹如千斤担。不过妻子的公司同事告诉他的一个消息让其稍感安慰。原来早在2009年的9月份,作为公司员工福利,妻子所在的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已为员工集体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依据保险的条款,张某的意外去世可获得保险金额5万元。
宋某于是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索要保险金5万元,不料几天焦心等待换来的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结果。原来宝德隆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意外伤害保险单中,在规定保险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了免责条款,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这三种情况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而事发当日,张某行驶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证检验合格在2004年10月后已经失效了,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之一。单位已缴了保费,人也出事身亡,这时候却不给赔了,这是哪门子道理!何况所谓的“免责条款”,之前签订保险单的时候保险公司也并没有向公司员工清楚告知,这哑巴亏绝不能吃,悲愤的宋某一气之下与家人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并未使用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示,也不能举证公司投保之前或之时已对受保人进行明确说明。近日,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拿到判决书的保险公司并不服气,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该保险公司赔偿宋某一家41000元,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分别由宋某一家、保险公司承担。
 
    维权律师点评
    江苏省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张玉华律师认为,本场官司打赢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事先未清楚告知受保人免责条款一项,从而导致免责条款失效。张玉华律师认为,在与受保人特别是公司员工等集体受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必须向每个受保人清楚告知和解释保险合同中的每项条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市民在购买保险之前也应当注意认知每个保险条款,以免因不知情而导致无法顺利索赔。
 
转载自2011年9月13日《城市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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