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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与对策
张 武 
   2010年,重庆打黑过程中,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庄律师案件,刚刚画上句号。今年7月,北海刑辩律师也遭遇类似李庄案的境况,而且规模更大,一宗刑案中4名辩护律师都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全军覆没,在中国司法史上实属罕见。这又在律师辩护业内掀起波澜,律师或者更准确的说是从事刑事诉讼的律师,本身就是一股与公检对抗、维护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重要的力量,也是法治之所需,无奈,这股力量却随时受到公权力的摧残,悬在在刑事律师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剑”何时解除。作为全国16万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权利根源《刑诉诉讼法》,现也在紧锣密鼓的征集意见进行修正,但目前律师的职业现状如何,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现状如何?为什么会有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屡屡被追究刑事责任,到底是什么原因?这不禁引发了我对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与对策的思考。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的产生

《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对辩护律师的职责均作了明确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履行这一职责,辩护律师就需要在辩护工作中尽责,尽可能地去收集一切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并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在庭前的工作是对案情的分析和研究。在开庭时依据对案情的了解来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尤其遇到有的当事人在公安询问和辩护人询问口供不一致时。对辩护律师来说,就产生了一个执业中带有风险性的问题:当辩护律师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不真实,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基于的事实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时,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就有可能引发律师执业中的风险。其次是公检法的现实利益问题。比如律师的辩护工作与公安、检察人员的工作带有一定的对抗性,直接影响到公安和检察人员的立功嘉奖问题。再次是刑辩律师自身的问题。比如有些刑辩律师过分追求辩护效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都造成了律师执业风险的存在。

二:职业风险的防范

 (一)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
   
刑辩律师最大的执业风险就是调查取证,前边提到的李庄案及北海律师事件,均是以妨害作证为由身陷囹圄。由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尤其是辩护律师在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后,有时发现需要调取相关证人证言。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起诉时应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并不是全部证据,因此,有时辩护律师看不到完整的卷宗材料。所以,辩护律师一定要注意所要调查的证人是否在公诉人提供的证人名单范围之内。
    
如果辩护律师调查对象在公诉机关的证人名单范围之内,千万不可轻易对此类证人调查取证,如所作调查笔录的内容与证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证言不符,辩护律师往往被公诉机关扣上引诱证人伪造证据的帽子,甚至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辩护律师确实发现侦查机关对证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不全面、有遗漏或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为避免执业风险,律师当时可不取证,而在之后向法院表明情况、提出自己取证的申请或检察院取证的申请。如此,既是对犯罪嫌疑人负责,也避免被控各种罪名。
    
如果被调查对象不在证人名单范围内,一定注意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如径直向上述证人取证,程序是不合法的,应经人民法院、检察院许可,并征得上述证人的同意,否则因程序违法最终导致证据不能被认定。更重要的是,一定要防止出现证人作证前后矛盾的情况。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证人向辩护律师陈述一番事实,在公诉人又向其询问时,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改变其原来的证言,并将此责任推到律师身上全是律师教我说的,这时律师的风险是可想而知的了。今年219日有25年执业经验的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律师,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被刑拘。为了防止此情况的出现,辩护律师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办案态度,最好先让证人自己亲笔书写证词,再对其证言以调查核实的形式,由两名律师在场、制作调查笔录。
   
(二)辩护律师对卷宗材料的保密
    2000821,
河南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萍、助理律师卢某接受涉嫌贪污犯罪的马明刚之妻朱克荣的委托,担任涉嫌贪污犯罪的马明刚的一审辩护人。2000111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明刚犯贪污罪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移送该案主要证据的复印件6本。2001113,朱克荣得知该案已到法院,遂与于萍联系阅卷,于萍即安排卢某前往沁阳市法院复印材料。当日下午2时许,卢某及朱克荣、马峰(马明刚之子)一同到沁阳市法院立案庭,卢将马明刚贪污案卷宗材料全部借出,到复印部予以复印,其间,马明魁(马明刚之弟)闻讯来到复印部,复印结束后朱克荣让马明魁向卢提出看复印的卷宗材料,卢不同意,并答复要看须请示于主任同意。马明魁遂用手机给于萍打电话并向其提出看卷意图,于萍表示同意,并让卢某接听电话,电话中于萍交待卢某把复印的卷宗材料留下。卢某按照于萍的安排将材料留下即返回焦作。当晚朱克荣、马峰、马明魁详细翻阅了马明刚一案的有关材料、证据,并对照起诉书指控进行研究。次日马峰到焦作向卢某归还了卷宗材料,朱克荣根据卷宗材料所涉及的证人进行逐个联系,并做了相应的工作。11810日,于萍前往沁阳调查取证时,马明刚贪污一案所涉证人张某等人出具了相应的虚假证明。
   20011111,
于萍再次到沁阳调查取证,因卷中所涉及证人王某的证明未能取到,在其返焦时,又将复印的卷宗材料卷6给朱克荣留下。朱克荣拿到卷于1113找到王某,让王某阅读该卷,王某根据马明刚的供述出具了一份虚假证明。
    20001115,沁阳市人民法院对马明刚贪污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于萍向法庭提供了有关证人出具的虚假证言及证明材料。致使公诉机关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决定补充侦查。
  20001225,
于萍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00118检察机关批准对其逮捕。
   
同年419,沁阳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被告人于萍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对于辩护律师复印出的卷宗材料,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必须保密、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查阅,但作为一名辩护律师一定要意识到如卷宗材料泄露出去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在得知辩护律师已复印卷宗材料后,往往要求查阅、甚至复制卷宗材料,由于没有明确禁止性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被告人家属的强烈要求之下,个别律师允许复制卷宗材料。而被告人家属在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后,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减轻刑事处罚,便会想方设法与卷宗材料上记载的证人联系,通过各种手段令证人改变证言,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因此,作为一名辩护律师为了防止不必要风险的出现,最好还应做好卷宗材料的保密工作。我们认为对当事人本人的证言,如果家属要求查阅,可以同意,但不要复印和外传,对其他人的证据、口供不要让查阅。
  
(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据大洋网报道在2009年广州就有17名律师因执业违规而受到行政处分或行业内部处分。今年6211612分,在押被告人余维钦的辩护律师陈高平和付国荣以是同行人员名义将余维钦朋友柏圭平带进富阳市看守所,随后一起进入提审室会见被告人。1646分,违规情况被富阳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发现,并予以制止。对此,富阳市检察院于622向江西省余江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对付国荣、陈高平律师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余江县司法局接到富阳市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根据调查情况,对陈高平、付国荣律师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理:一是责令陈高平、付国荣作出深刻检讨,并引以为戒;二是对陈高平、付国荣律师给予警告处分,并报江西省司法厅备案。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在会见时一定要注意下述几方面:
   1
、辩护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
   
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
    2
、辩护律师不要私自传递任何证据、信件,将电话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辩护律师因此被以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者不是没有。
 3
、辩护律师在查阅完卷宗材料后,对案件证据已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实践中,个别律师教当事人如何在法庭上供述,这种作法是极其错误的,而且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希望律师向其透露证据情况,并利用知晓的情况翻供,翻供不成时,将责任推给律师,称律师令其翻供。
 
(四)辩护前后不要违反执业纪律与司法人员非正常性接触。

律师不能为了预防风险对什么事情都消极对待,而应该有选择的采取积极行动或退避三舍。

对需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收集证据了解案情辩护的,就应该义不容辞兢兢业业全力以赴开展辩护工作,对为了追求理想的审判结果或获得物质利诱进行请客送礼或直接行贿及介绍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则一定要坚持原则加以拒绝。律师应该懂得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预防作用,知道违法违纪行为将会给自己造成不利的风险后果就应该主动预防,要经得起各种诱惑的考验,保持职业操守雷池不越,不在水边走,自然不湿鞋。

  (五)、不私自收费。刑事辩护律师私自收费也将受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风险,还可能受到来自当事人方面的投诉风险。 

     刑辩律师们也归纳出了很多防范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方法,其中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律师归纳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对刑辩律师很有指导意义。三大纪律包括辩护律师不能私下收费、不能承诺公关、不能承诺结果。八项注意包括注意规范收费;注意防范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可能影响证人;注意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注意与司法机关人员的交流方式;注意阅卷情况对家属的保密;注意与共犯的辩护律师的关系;注意与嫌疑人、被告人制定辩护策略时的沟通;注意和媒体的关系。

     尽管律师去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有很多执业风险,但是律师职业中仍有许多的有志之士选定了这个荆棘密布、危险丛生极具挑战的领域,这些被喻为刀尖上的舞者义无反顾地投身于刑事辩护的事业之中。总之辩护律师只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道德修养 ,提高自身的执业水平和道德素质,依法办案,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加强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就能有效的预防律师在刑事辩护执业中的风险。

 

                                                          张武
                                                        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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