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打了三年官司
□商报记者张忠
本报讯 为了索取不足10万元的赔偿,吴某打了近三年的官司。近日,随着吴江市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书的送达,他终于有了如释重负的感觉。与他有同样感觉的还有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顾小红律师,虽然当初接手的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赔偿案,因肇事者下落不明,加之肇事处于交强险刚刚推行的期限内,让该起诉讼案变得异常复杂,前前后后耗费了她许多心血。
男子为索赔求助律师
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2009年3月下旬,顾小红正在办公室整理一起案件的卷宗。这时候,从门外匆匆走进来一名男子,从神色中可以看出,他非常焦急。一番交谈之后,顾律师很快弄清楚了案情的来龙去脉。该名男子姓吴,家住松陵镇锦安小区。2006年12月16日中午,吴某骑着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在318国道南侧,这时路玉海驾驶着桑塔纳轿车在乌桥老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突然间来了个左转弯准备拐向国道的北侧,吴某躲闪不及,轿车与摩托车撞个正着。吴某被撞成大腿骨折,摩托车几乎成了报废品。路玉海一看闯了祸,一面打电话报警,一面赶紧将吴某送往医院抢救。在吴某治疗过程中,路玉海一共支付了24080元费用。2007年1月4日,吴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路玉海驾驶机动车左转没有避让直行车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还在医院的时候,路玉海就对吴某承诺,他车子是有保险的,等治疗结束,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该赔多少他会一分不少地支付。一年后,吴某拿到伤残鉴定等级,再联系路玉海的时候,电话已经停机,找到无锡暂住地也是搬走很长时间。无奈之下,他想请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普通索赔艰辛
对于顾小红律师而言,交通肇事案该赔不赔的“老赖”她见得多了,只要法院一起判决书下达,大多乖乖拿钱,实在不行,法院还可以强制执行。于是,她就当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接手了该起案件。可能不仅是她,就是吴某也没想到索赔的路是如此的艰难。
开庭的时候,路玉海自然是没有露面。由于事故认定书、治疗单据以及伤残等级皆有据可查。按照程序,吴江市人民法院判令路玉海赔偿吴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扣除原先已经支付的24080元,尚余97550元。随后,法院的判决书送达了他指定的代理人,但路玉海拒绝履行赔偿责任。对吴某而言,花了钱打赢了官司,却跟原先一样,他当然不干了。
于是,吴某再次找到了顾小红律师。按照惯例,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依然不履行,那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1月22日,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7550元,执行费用为1363元。估计是路玉海已经提前进行了准备,把相关财产进行了转移,结果法院只在他一张兴化农村合作银行上划扣了1960元。这笔钱刚刚够执行费用和路玉海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
由于路玉海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当年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执行。索赔再次走进了死胡同。
另辟蹊径破解难题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忙了快两年不了了之,顾小红心里很不是滋味。看着吴某一趟一趟抱着希望来,带着失望的神情离开,她心里就更不是滋味了。
顾小红骨子里就有种不服输的性格,她想总归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此后,她试着以交通事故再次提起诉讼,被立案庭工作人员以结案为由驳回。接着又以执行不到位为由再次提起诉讼,同样也被驳回。那段时间,她不仅吃饭在想着这件官司,就连休庭的时候,都要把案情拿出来与同行交流。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当看到《保险法》第65条的时候,她觉得机会来了。按照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终结想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该案件中,路玉海驾驶的车辆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险,事故责任认定清晰,且路玉海下落不明,属于怠于请求保险公司作出赔偿的情形。
9月1日,吴某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告上法庭,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受理。
保险公司履行责任
该起案件复杂之处还在于,2006年12月16日,正处于交强险推行的时期,而路玉海驾驶的车辆当时购买的还是商业险。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交强险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外,事故发生当年,路玉海已经将车辆所有人变更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先后以被保险人是徐某,而非路玉海等理由进行辩解,此外,对伤残等级以及赔偿金等问题都提出疑义,都被法庭一一驳回。
9月30日,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中国平安无锡分公司支付吴某保险赔款97550元。至此,经过近三年时间的诉讼,该起交通肇事案件赔偿问题最终画上了句号。日前,已经拿到赔偿金的吴某特地来到律师事务所表示感谢。他说,如果不是因为顾律师的努力,他这笔赔偿金有可能就打水漂了。
维权律师点评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顾小红律师认为,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虽然案情比较简单,当涉及赔偿问题时,由于肇事者一直下落不明,加上处于车辆商业险与交强险过渡时期,给索赔带来了很大困难。作为代理律师,要把代理的案件圆满结案,就是要不厌其烦,努力寻找有助于案情解决的新的突破口。
转载自2011年10月18日《城市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