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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与恶意诉讼狼狈为奸
张玉华

一、案情简介

亨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叫吴江市光电通信线缆总厂,集体所有制企业),坐落于江苏省吴江市,是当地为数不多的上市公司之一。

2000年因当地政府响应中央“抓大放小、国退民进”政策,吴江市光电通信线缆总厂进行了企业改制,将企业由集体所有制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规定,这就需要将企业的股权让渡给企业的一批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但是由于企业的中层领导干部名额太多,不符合当时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的规定要求(按照2006年新公司法颁行前的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是两人以上,50人以下),所以经上级领导同意,将一部分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交由改制后的公司的工会持股。这样一来,公司就变成了由一个自然人和公司工会两个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但是实际上,公司的工会只是代表这些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是名义上的股东,工会所代表的多名自然人股东才是公司的真正股东,工会持有的这部分股权实际上是这部分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后来,2001515,工会通过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三名自然人的方式脱离了公司的股东身份。

由于一部分对国家政策、对亨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决策层心怀不满的人,就利用了工会股权转让的这一事件作为借口,企图浑水摸鱼。2008319,两名1993年时在吴江市亨通线缆总厂任职的员工,以公司工会会员的身份,以工会的股权受到侵犯为由,在2008319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工会将股权转让给三名自然人的行为无效,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办案思路

原告在起诉的时提供了五份证据,分别是政府关于亨通集团公司改制成由工会和一名自然人股东组成的有限公司的文件、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原告的工会会员证。

为了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起诉理由,我做了大量的细致的准备工作,决定逐个击破。首先我确定了案件的两步走的办案思路。

第一步是: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

首先要证明原告从改制开始至今已经不是亨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或工会会员。其次是寻找法律依据,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通过上述两点证明原告不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资格,也就是原告的主体不适格。

第二步是: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三、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

分析清楚案情之后,我就按照既定的思路着手准备上述材料,当然准备材料的过程是枯燥乏味的,但是这也是最考验办案成果的一步。

为了说明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我的方法是通过查询亨通集团公司的企业历史沿革、现在依旧存在的集体企业吴江市光电通信线缆总厂工商信息、以及原告在现在依然在册的该线缆总厂的员工花名册等,以证明其不是亨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或工会会员。我几经周折,到工商局调取了工商档案,到政府档案部门调取了相关的文件、到线缆总厂调取了员工花名册等,不再赘述。

最终我找到了上述足以证明原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接下来就是去寻找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获得法律支持。

我查找了海量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如工会法、工会章程、各种司法解释、审判指导意见等,终于有所收获,可以证明我的观点“原告不论是否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或工会会员,都不能代表亨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会提起代表诉讼”是正确的。

四、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为了说明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首先,我要寻找当时工会代持股的法律依据,找到了之后,再寻找当时公司工会代持股的事实根据,主要体现在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的各类文件中。

其次,我通过查询上级工会的证明,证明当时工会是代持股的。

最后,我通过调取当时所有股东的名单(重点有两次,一次是工会股权转让之前,一次是工会股权转让之后)以及部分股东的股东持股证明文件,用于证明这些股权确实是这些自然人股东(当时亨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层成员)所有。

通过上述材料和法律规定,我的目的是要证明当时公司工会只是代表那些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份,公司的实际股东是那些自然人股东。通过这些材料,说明工会将股权转让给实际的股东的行为以及所签署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五、案件的结果

在这些材料准备好了之后,根据上述确定的办案思路,制定了详细的代理意见,记得我当时写代理词总共写了十几页纸,把证据一一剖析、并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做到了证据准备充分、推理透彻、逻辑严密,有理有据。

本案经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长达一年零七个月有余的审理,经过了数次开庭,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理由是: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一、在2001年亨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会与三名被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原告并非亨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会员;二、亨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会并不真正持有涉案亨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007%的股权。所以该转让股权的行为与原告之间无利害关系。综上,原告以亨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会权利被侵害为由,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之后,原告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旧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我们取得了完胜。

六、成长与反思

(一)研究案件要把工作做细致,做好细节工作,细节成就大事。

有一本书叫《细节成就大事》。我曾经认真读过这本书,虽然觉得书中所写的内容非常有道理,但是因为缺乏实践上的认知,实际上没有真正领悟其中的精髓。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因为有许多的法律问题要一一剖析,要一一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观点,所以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查阅了大量的关于工会方面的法律以及工会持股的法律规定,使我对工会法律制度有了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然后又有非常多的证据材料要整理、挑选、组织,如果没有充分细致的工作,就没有办法把事情做到成分准备。所以经过了我充分细心的工作,把每一个细节都考虑清楚,在开庭的时候总能有的放矢,临阵不乱。也正是基于前面充分细致的工作,才能做到高级人民法院全部采信了我方的辩论观点。所以说本案的成功归功与我们对细节问题做到了实处。前不久我和上海建伟律师事务所的房地产法律方面的权威律师在一起聊天的时候,他也提到了细节的问题,他当时拿出来他整理的案卷材料,那可是真的细,他当时说了一句话,他说,我们做事情一定要把事情的细节做到位,我把证据材料做到这么细致、整齐、一目了然,为的是让法官看了舒服、也有利于法官整理思路,这样我们从起点上、心理上就占据了优势地位。我想这样权威的、能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授课、参与全国房地产法律制定的大律师,为什么能做这么大,也许这也是一个方面的原因吧。这也确实值得我们好好学习。

(二)办案的思路非常重要,办案的思路就相当于一个人之于大脑。

选准了案件的办案思路,然后才会有明确的方向,然后就是沿着这个方向做细节的工作了,如寻找证据,找法律依据,所以要做好一个案子,首先要充分分析、研究案情,找到最佳解决问题的思路,然后寻找法律的支持。办案的思路对于疑难案件可能是至关重要的。本案的成功可能首先要基于我们找到了解决本案的正确的办案思路。

抛开本案,我以前做过一个案件,案情是这样的:一家工厂,老板先把部分厂房租赁该我的当事人,后来当地政府部门将该厂土地征用,并要改造成商业用地。而我的当事人的租赁合同还有两三年才到期,我的当事人在租赁的厂房边上又搭建了部分厂房,这些厂房没有规范的批建手续。现厂方通知我方当事人要求迅速搬离厂房。当时我的当事人找到我,问该如何处理?他说他的意思也就是能取得相应的补偿也就行了,但是当时厂方和政府都不愿意补偿。我们分析了之后,认为如果直接打拆迁补偿,那么由于房子没有批建手续,是违法建筑,故而拆迁补偿的数额肯定不大的。我们难以证明房子的价值,要鉴定就要旷日持久。所以直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肯定是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的。结果我们换了一个思路,就是我们不打赔偿损失诉讼,而是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诉讼,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我们的意思是,政府既然征用土地,改变成商业用地,其必然是比较急于完成这项工作的,那么一旦我们起诉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那么他们必定比较着急而出面解决问题。果然在我们起诉之后的第二天,双方就达成了协议,我的当事人取得了非常满意的谈判结果。这就说明了办案思路的重要性。

(三)防范、处罚恶意诉讼者应该提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日程里。

恶意诉讼的问题,是现在的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应该寻找方法加以制止,并且要加以明确的制止与制裁。

首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诉讼。原告自己明知自己已经不是亨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也就不是亨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会会员,也应该明知亨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改制前后的情况,还以以前的已经作废的工会会员证为依据,提起莫须有的诉讼,所以说起行为时典型的恶意诉讼。

本起诉讼恶意诉讼带来的严重结果及反思。

其一,该起诉讼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本起诉讼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到本案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历时一年零七个月的时间,这期间总共开了五次庭,虽然最终法院的裁决维护了公平正义,但是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却被无情地浪费了。

其二,该恶意诉讼浪费了双方宝贵的时间资源、财力、物力等。首先,双方为了打这场诉讼,都聘请了律师,花费了巨额的律师费,同时,双方为了开庭多次到南京、北京出差办案,为了收集证据要费尽周折,所以说双方的宝贵时间、人力、财力、物力都被极大地浪费掉了,原告的行为造成了被告严重的损失,原告自己也遭受巨大的损失,所以说由于法律的公平公正、法院的坚持正义,原告的恶意诉讼没有得逞,原告自己是偷鸡不成折把米。

由于恶意诉讼会带来严重的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的极大浪费,也给被告带来严重的损失,所以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我认为应该对恶意诉讼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并可以通过制定、修改相应法律来要求恶意诉讼者承担被告因此造成的损失。

作为一个有良知的律师,一个法律工作者,也应该尊重客观真实,仔细分析判断当事人所要提起的是否恶意诉讼,否则其有可能就成为恶意诉讼者的助纣为虐之人,这与我们“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就相背离了。现在很多法制频道在播放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时,一般都会请律师出面解说法律,律师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合法权利的维护人的角色正在良性的建立中,如果我们与恶意诉讼狼狈为奸,那么我们律师行业刚刚取得的各种成果就会损失殆尽。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张玉华)

 

注:本文系作者应邀作客吴江市电视台《法治吴江》栏目的讲演稿,该节目已经于201192 日于吴江电视台2套节目播出,详见http://www.wyol.com.cn/html/sp/fazhiwu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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