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裴全立是一个来自山东省荷泽市的普通农民,育有一儿两女(儿子15岁、大女儿4岁、二女儿2岁),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裴全立于2006年就来到吴江打工至今,由于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裴全立经常被单位解聘,不得不到处找工作。2009年3月5日,裴全立经介绍进入位于金家坝的吴江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简称“金属材料公司”),从事剪板工作。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裴全立的工资按产量计算,每剪一吨按7.5元计算,每月核对一次。有了这样的工作之后,每月可以收入2000多元钱,虽然辛苦,但总算有了个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2009年8月11日对于裴全立一家来说是个不幸的日子。这一天,裴全立在剪板的过程中,因雨天路滑导致装板的车子突然后溜,因为惯性太大而且非常突然,根本没有时间去躲闪或阻挡,重达数吨的装板车将裴全立撞倒在车底,导致裴全立的头部、颈部、腰部等多处受伤。金属材料公司派车将其送往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在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观察室观察治疗两天后,金属材料公司不愿再付钱为裴全立进行治疗,裴全立只好出院。
对于裴全立而言,伤势因缺钱而无法继续治疗仅仅是痛苦的开始,他没有想到的是重重的困难将接踵而来,几乎将其全家逼入绝境。
二、求援
随之而来的第一个困难就是工伤认定方面的麻烦。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的规定,若要认定工伤,申请人就必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此外还须提交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证明。因为进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后,公司并未与裴全立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曾签订过任何的其他书面协议,所以裴全立根本无法提供工伤认定所必须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对于一个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的农民工来说,如何去确认劳动关系、如何去认定工伤,早就超出了裴全立的能力范围。裴全立也不知道下面的道路该怎么走,远离家乡、举目无亲的裴全立陷入了茫然和困惑之中。
后来,经周围的好心人提醒,裴全立向吴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当穿着穿着破旧的衣服、驻着拐杖、拎着一个破包的裴全立出现在法律援助中心时,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也被他的悲惨形象所震动。在仔细听取了裴全立的叙述之后,法律援助中心对于裴全立所遭遇的困难非常同情并决定依法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对其施以援手。
三、取证
随后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我来办理裴全立的这个案件。接手案件后,我首先找裴全立本人谈话,详细了解案件的发生过程,并审查他手头现有的证据。在了解了事情经过及审查相关的证据材料后,我发觉案件很棘手:事发后裴全立第一时间就诊的病历资料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而关于裴全立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更是没有。也就是说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严重不足。
反复思量后,我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为当事人来收集证据。第一,收集与裴全立一起工作的同事的证言;第二,因为案件发生后裴全立曾找金属材料公司索要过病历资料,金属材料公司坚决不同意将病历资料交付给裴全立,双方发生纠纷,公安机关曾出警到金属材料公司处理此事。我可以至公安机关调取相关处理材料;第三,裴全立进入金属材料公司工作后,因为家庭经济紧张没有在外边租房而是住在金属材料公司内的集体宿舍里,我可以去厂里拍摄裴全立居住情况的照片。第四,裴全立平时从金属材料公司借支生活费的借据。
四、一裁
收集了上述相应证据后,我很快将材料准备齐全,立即便向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裴全立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在我方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后,金属材料公司终于同意就劳动关系一事进行调解,确认裴全立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此,万里长征终于跨出了第一步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好事多磨,令我们没想到的是,事情后面发展的进程却是那么的曲折,我方前进的步伐还会那么的艰辛。
五、工伤
劳动关系确认后,我便代表劳动者裴全立去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法律的规定,除了要提供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证明。但是裴全立2009年8月11日受伤后,金属材料公司将其送到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因而金属材料公司将裴全立的病历资料都掌握自己手中,并拒绝交付给裴全立,因而我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无法提供相应的病历资料,从而也导致工伤认定程序暂时中断。
由于当时裴全立仅是在门诊观察室治疗并未住院,医院也不能提供裴全立伤情治疗的病历资料。对于这种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情况,医疗机构也未保留档案的情况,我该怎么办?仔细思考后,我决定再去医院看看。考虑到当时裴全立治疗时曾在医院拍摄过头颅CT、腹部B超、腰椎+左膝X片,我请求医院工作人员帮忙查找有无相关记录,经过多方查找,医院确认裴全立确认因为头部、颈部、腰部伤势2009年8月份在医院治疗过,并我出具了相应的诊断证明。
有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被暂时停止的工伤认定程序终于重新恢复了。2010年2月2日,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裴全立因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而受伤所导致的全身多处摔伤构成工伤。
六、二裁
工伤是认定下来了,但是因为初始病历资料不全,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仅写明裴全立全身多处摔伤,但并未明确具体的伤害部位,这也为后来的工伤赔偿事宜埋下了隐患,后来也正是因此而致劳动者裴全立与用人单位金属材料公司发生争议,并引发了双方旷日持久的诉讼。
工伤认定下来之后,因为裴全立的伤势并非痊愈,考虑到裴全立的实际情况,我建议只能一边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边坚持治疗。
2010年3月至7月,裴全立分别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和苏州市立医院进行治疗检查,并在2010年8月5日入住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作经侧前路椎管减压+椎体矫形+植骨融合内固定手术,花去医疗费及其他费用4万多元。为了筹集相应的治疗费用,我的思路是先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要求用人单位金属材料公司支付裴全立的停工留薪工资及已发生的医疗费用。
此次案件在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我代表申请人将该部分医疗费作为工伤医疗费追加到仲裁请求当中。但新增加的这部分医疗费用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X线临时报告书及腰椎MRI报告书显示:裴全立L1楔形变,陈旧性?和L1椎体楔形变,先天变异:半椎体?用人单位认为裴全立所做的手术是陈旧性骨折和先天变异所引发的,故其不应承担责任。而我认为由于医疗机构在两份报告当中都未确定裴全立的L1楔形变就是陈旧性伤,也未确定L1椎体楔形变就是先天变异所致,所以也就无法排除裴全立L1半椎体楔形变是由2009年8月11日工作中摔伤所引发。并且,按照常理来讲,裴全立在金属材料公司工作了将近半年时间,此前几年也一直在打工,如果真是陈旧性伤势,他也不可能坚持工作到现在的。退一步讲,即便真的是陈旧性或先天变异所致,那么8月11日工作中摔伤也至少是L1半椎体形变的诱因,那么仍然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这一问题双方各执一词,仲裁机构也没有办法确认裴全立的L1半椎体畸形、椎管狭窄到底是否与工伤中摔伤有关。由于这一问题需要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我向仲裁机构申请对裴全立的L1半椎体畸形、椎管狭窄进行司法鉴定。
2010年年底的时候,司法鉴定报告出来了,认定裴全立的L1半椎体畸形、椎管狭窄系陈旧性或先天性,与2009年8月11日的外伤不存在关联。
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份鉴定报告驳回了裴全立关于新增工伤医疗费的赔偿请求。这份鉴定报告和仲裁裁决书对于我们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更使裴全立本就艰难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无论如何,我们也接受不了明明是在工作中受伤怎么就成了先天性或陈旧性的伤势,就不予赔偿了?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我建议裴全立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此时,裴全立真是到举步维艰的地步:他甚至湊不齐从金家坝到松陵镇的路费了。
七、诉讼
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及医疗费包括2010年8月手术费的诉讼的同时,我没有清闲下来,经反复仔细地审查案件全部材料,我发现用人单位金属材料公司并未与裴全立签订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而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法律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此义务将要承担自用工满1个月之日起至满1年之日止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我认为可以作为我们的一项仲裁请求,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随后我们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后因为追索停工留薪工资及医疗费一案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尚未审结,裴全立的工资标准未确定,此次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案中止审理。
我将案件起诉到吴江市人民法院的时候,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裴全立的病情与2009年8月11日的外伤到底有无关联作出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听取了我的代理意见后,要求作出鉴定的司法机构对自己鉴定结论进行详细说明,最终鉴定机构维持自己的鉴定结论,认为裴全立的L1半椎体畸形、椎管狭窄系陈旧性或先天性,与2009年8月11日的外伤不存在关联。
这也就意味着,裴全立2010年8月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做的经侧前路椎管减压+椎体矫形+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4万多元就不属于工伤范畴,也就无法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理赔。
八、撤诉
案件进行到此时已经是2011年5月份,时间已经过去了将近两年。而裴全立至今未拿到一分钱,家里真是到了揭不开锅的地步。如果此案继续打下去,就要花费更长的时间,最终的结果也许仍然对裴全立不利。
在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裴全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经出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裴全立的伤情不构成伤残。
此时,案件的前途看起来一片渺茫。鉴于裴全立的实际困难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我果断建议裴全立撤回起诉,稍后立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同时申请恢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的仲裁审理程序。对于2010年3月至8月期间裴全立分别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苏州市立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手术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一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9年3月5日至2009年8月11日间的工资,同时对后续将要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主张。
九、和解
至此,时间持续了将近两年。最后,金属材料公司也感受到在案件上耗费了巨大的财力、物力、人力而无法专心经营,在庄严的法律面前,在律师及仲裁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金属材料公司一次性赔偿裴全立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医疗费及后续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等各项费用计11万多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至此,双方之间旷日持久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句号,裴全立一家在漫长的煎熬之后也迎来了希望的曙光。
十、返乡
因为不适宜再从事体力工作,拿到赔偿款后,裴全立已于国庆节前返回家乡。期间还打电话来,我也很牵挂这位朴实的山东大汉。
我知道,洛阳的牡丹声动国内,其实,裴全立的家乡荷泽,也盛产牡丹,名声并不逊于洛阳。我就对他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可以在种植花木上动动脑筋,也没有什么繁重的体力活,他完全可以尝试一下。裴全立深以为然。
菏泽市地处黄河下游,境内多为黄河冲击平原,气候宜人,四季分明,地势平坦,土层深厚,是培植优质农副产品的理想区域。天时地利俱全,裴全立总可以在花木种植业方面有所收获吧!我衷心祝愿他和家人从此走上小康之路,为自己家乡的经济建设添砖加瓦。
十一、启发
裴全立与金属材料公司之间的纠纷持续近两年,如同电视连续剧式的发展,旷日持久。但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我收获颇多。
1、律师一定要有正义感,要有追求法律公平的使命感,特别是在面对弱势群体时,我们一定要设身处地想他们所想,为他们解决切实的困难。
2、律师办案一定要细心,全面审查案件的各种证据,同时要全面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从各个方面为当事人寻找案件的突破点,每一个新的突破点代表着一份新的希望。
3、律师办案一定要审时度势、随机应变。在办理案件之前,我们可能有一个确定的办案思路,但是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候会出现出与我们设想完全不同的新情况,此时我们就必须及时做出应变,不能还按照既定的方案去办理。如果律师办案不懂得审时度势、随机应变,那其必然会遭到失败。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高得生)
注:本文系作者应邀作客吴江市电视台《法治吴江》栏目的讲演稿,该节目已经于2011年 9月9日于吴江电视台2套节目播出,详见http://www.wyol.com.cn/html/sp/fazhiwu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