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十一五”期间,我国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五年间,全国114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和360万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未来一年,全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大约是过去10年的两倍;同时,每年还将改造农村危房150万户以上。“二十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在前不久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就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询问。
栏目主持:白云亮 杨永勤
特邀嘉宾:郭孝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代表,州从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主任)
顾秦华(江苏省苏州市人大代表,苏州震宇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杜家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集资建房是否合规
主持人:
过去,有些单位有点地有点钱,就利用自用土地为无住房的人解决一些住房,自行建设、自行分配。像这种类似“集资建房”的做法是否合规呢?
郭孝益:
集资建房是我国政策与法律允许的公民获得住宅的一种行为。目前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筹备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这种方式国家是支持的。二是个人集资建房。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房取得住宅。这种方式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支持,且与地方政府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媒体上炒得非常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住房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群体,通过个人集资先去购买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顾秦华:
根据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是本单位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一政策的出台实施,为低收入家庭带来了福音,许多地方政府与一些国有企业为很多困难家庭解决了多年的住房困难。但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或多或少存在着问题,譬如,媒体也曾经曝光,个别地方与中央国企利用这样一个政策为自己的小团体谋取私利,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也分到了“优惠低价集资房”。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引起社会群众对政策的误解,甚至会产生一些不稳定的因素,造成一般职工、普通百姓与国企高管、干部矛盾的加剧;再从土地资源利用上来说,让少数人有机会以最低的代价取得优质的土地资源,不利于国家对越来越少的宝贵的土地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发挥其最大价值效用。有些有实力的国有企业也借机为了本部门的利益,这也必将影响地方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合理有效利用土地的决策。
杜家顺:
前几年,新疆各族职工待遇偏低,一些单位就建了一部分集资房、统建房。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以后,就提出要解决新疆各族人民的住房、就业等各种问题,在新疆这处特殊的民族自治区域,建设一部分统建房,解决一些无房职工和群众的困难,我认为这就是党和政府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
如何做到公平公正
主持人:
保障性住房政策是当前群众最关心的话题,从2011年起,我国将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加速跑”阶段。那么,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消除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市场中的寻租空间呢?怎样确保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正公平,防止新的分配不公?
郭孝益:
政府最主要的责任就是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从制度上和方向上来说,住房保障应采用以廉租住房为主和货币补贴为主的形式,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问题的产生。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是否公平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所以要强化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行分配结果“三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建设、分配、管理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民政、住房保障、劳动监察、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互通信息,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实机制,确保申请人家庭收入信息的准确性。在分配环节,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即社区(居委会)、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等公开(公示),分配结果在县(市)电视台和广播站公布。加强监督,坚持分配过程阳光透明。请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申报、审批、公示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已经分配和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环节阳光操作。
顾秦华:
要做到公正公平,我有如下建议:第一,取消单位集资建房,一律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单位利益与政府利益的冲突,便于地方政府的统一规划;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单位利用政策为自己小团体谋取私利,有利于按相同标准统一分配。第二,完善分配机制,受理申请与确认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上,应该制定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定和相互的制约措施,也可以考虑规定请中介机构及邀请相关群众团体参与调查核实制度,使审核申请与确认程序更加公开透明。第三,应该健全监督措施,加强行政监督,发现违规违纪的,必须严肃处理。明确政府的监督部门及其他各部门的责任,邀请从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广泛地参与监督。第四,健全法律法规,以司法的手段切实保障该政策的具体落实,应该说,这方面配套的法律监督体系尚未形成,应抓紧研究相关的法律监督制度。
杜家顺:
从2003年开始,石河子市政府把建设保障性住房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先后制定了多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措施,减免土地等有关税费,严格控制建房成本,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选址、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低价销售,公开招标选定有资质的优秀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从源头上把握好工程的质量关,对拆迁户严格按政策规定进行补偿。只要政府严格按照政策落实,并且有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保障性住房建设就会是一项称民心、顺民意、受到老百姓拥护的德政工程。
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完善
主持人: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正在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允许缴存人提取自己的公积金支付房租,但得在房租占收入一定比例以上时才允许。有的地方为管理方便,不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住建部副部长齐骥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各位觉得应如何完善这两项制度,使住房公积金真正给大众带来保障?
郭孝益: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有限,虽然归集款项不断增长,但是仍有很多企业很少缴纳或没有缴纳公积金,致使近40%的城镇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难以享受这一合法权益。此外,公积金的使用渠道有限,对中低收入职工的支持力度不够。公积金防范风险能力也不强,而且实现增值的收益权属没有得到依法确认。我认为,应该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解决老百姓住房问题的功能,最终实现人人享有住房保障。应改革公积金制度,弱化强制色彩、提升优惠幅度,大力扶持住房储蓄市场,最终让公积金成为住房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应修正“强制缴存仅为购买住房”这一简单的政策逻辑,把住房公积金上调一个档次,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相适应。
目前,全国共有340多个管理中心,各自为一个体系,缺乏统一的管理。有必要在中央和省级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中央、省、市三级垂直管理,科学管理资金,实现全国住房公积金行业协调发展、整体推进。住房公积金主要是通过支取和政策性低息贷款来帮助干部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就目前体制的动作情况来看,信贷业务方面制约性因素很多,其中最大的障碍来自金融政策的制约,即管理机构不能直接发放操作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只能通过完善政策、创新机制等途径来解决动作流程上的瓶颈,授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承办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权力,以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顾秦华:
应该放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式,允许缴存人用于支付住房租金,因为大部分刚刚开始工作的年轻人,一般都没能力购房,工资收入又相对较低,这是他们人生道路上最艰难的一段时间,也是最需要他人帮助的时候,此时不帮,更待何时?如果不允许这样的缴存人将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必然会加重这部分人的生活压力,反之,就能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帮助。对于政府来讲,应该从满足不同层次人的需求来考虑,而不是从个别的部门利益考虑问题。也就是说,应该从方便个人使用、及时满足个人住房需求的角度考虑去完善这项制度,使这项制度能够更加惠民、帮民、便民。
关于抑制房价的税收制度
主持人:
抑制商品房市场的过度投机是为平抑房价,也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但长期采取限购政策又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相悖,有人建议应该更多地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关于用税收手段调节房价过快上涨的措施,各位觉得是否可行?如何实施?还有无更好的措施?
郭孝益:
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要完善税制,进一步发挥其在房地产市场运行过程当中的调控作用,必须采取以下八条措施:一,各级城市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二,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三,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严格实行二手房交易税费,遏制过度炒房。加强对土地增值说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并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七,要将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纳入约谈问责范围,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顾秦华:
用税收抑制房价,不一定是最好的办法,因为税收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对付房产开发商、炒房人与社会富人,但同时也会涉及到普通百姓,而且,这种法律规定一旦出台,如果不能起到有效的抑制商品房市场过度投机行为的作用,将会引发人们对政府的误解。所以,涉及全民切身利益的这项措施的出台,必须慎之又慎。我认为,应该从深入研究反思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制度,对房地产价格调控制度,经济适用房分配制度,对房地产炒作的限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入手,综合治理房价过快上涨的问题。
杜家顺:
这几年,石河子市人民政府通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有效地控制了房价过快增长。许多人大代表也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分配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征缴和管理,利用政府调控手段,进一步控制房价上涨,多措并举,把这项惠及民生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我认为利用税收手段调节房价过快上涨的措施是可行的,这样可以使购买多套房的人减少购买欲望,抑制中介公司炒作哄抬房价,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调节房价的上涨。
主持人:
感谢三位代表的精彩发言,也希望越来越多的代表走进行我们的茶座,和我们一起畅谈人大事、天下事!
转载自2011年11月26日<<人民代表报>>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