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这个概念一经提出便遭遇尴尬:风险本就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就现代社会而言,“风险社会”的概念并没有实质上新颖的内涵。在久远的时代,当船舶航行于河流或者大海时,人们同时就意识到船舶在航行中的风险,并一直采取各种措施避免风险。同样,在发明了汽车的时代,人们同时意识到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潜藏的危险,并且一直在采取各种措施减少交通事故。20世纪50年代,人们开始意识到核能使用过程中潜藏的危险,对如何安全地使用核能展开了争论。总之,在任何时代,从事相关活动的人们一般都会意识到该活动的风险,其中包括该活动本身造成的危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人为风险——人类社会在与规避各种风险的过程中发展、进步。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面对风险熟视无睹。
风险规避的要领在事先预防而不是事后补救。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对预防自然风险已经颇有心得,但对无形的社会风险的控制仍显得苍白无力。西方经济学中制度经济学派提出了用制度规范行为进而规范社会的观点,其本质在于用制度控制风险。制度在现代管理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小到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大到国与国之间的谈判,各种制度都是这些进程得以顺利推进的前提。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正契合了这一观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业务也在不断扩展。由于律师对法律制度的谙熟,在社会管理中能更好运用已有的法律制度规避风险。参与诉讼作为律师主要业务的地位逐渐淡化,取而代之的是非诉讼业务,如参与公司治理、合同审查等。实际上在西方法治发达社会中,律师风险控制业务已经非常成熟。在我国,由于大众对律师的基本印象仍停留在风险现实化之后的事务处理上,因而风险控制对我国律师来讲仍然属于新兴业务领域。
风险社会中,律师的价值绝不仅仅是打官司要账,律师应更多参与到对各类事务的管理中,以专业眼光进行事务管理,对事务风险进行法律评估以供决策和执行。律师参与管理事务,不仅仅是管理形式上的创新,实际效用上也很明显。通过事先风险控制,风险现实化的几率大幅下降,从源头上减少了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将法律内化为智慧,化有形于无形,不显山露水又不可或缺,新时代的律师应该是这样的“律林”高手。
现在,无论是普通百姓、现代企业家,还是政府领导,也越来越认识到律师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对于减少他们在生活与工作中随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的重要价值。然而,我们律师队伍中的大多数律师,还仅仅停留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些“打官司”这样的传统的法律服务上,其实,这样法律服务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今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作为我们律师应该改变自己传统的服务方式,把更多精力用于为社会管理创新服务中,以自己的法律服务工作防止社会纠纷的产生,将矛盾化有形于无形,化解平息社会矛盾,为促进社会文明管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好的作用价值。其实,随着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这样的法律服务更能满足社会和人们的需求,也更能体现和实现我们律师法律服务的真正价值。特别是近几年来,我深深地体会到,我们律师服务方式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许多年来,我们震宇震也正进行着这样的法律服务方式的逐步转变,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譬如,我担任亨通集团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已经将近二十年了,我与我的律师团队一起,最初,也为公司提供清理应收账款等基本的法律服务,但随着公司领导对法律服务价值的逐步认识,我们的法律服务也逐步转变到给公司的管理、经营与投资等运作进行法律风险控制上,从源头上防止与杜绝纠纷的产生。如今,公司的运作已经离不开我们律师团队的法律支持,我们为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影响力日趋深刻,律师的法律服务已经成为支持公司规范运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许多年来,公司能够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与亨通人重视法律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与我们律师良好的法律服务不无关联。再譬如,自我们律师担任吴江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后,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许多非常好的法律建议,有助于吴江依法治市的推进,发挥了我们律师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中应有的价值作用。
总之,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更是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对法律的正确实施与提高司法质量的特殊责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促进者,有利于国家司法权的正当行使,抑制司法专横与司法不公。律师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作为新社会组织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参与社会建设、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化解疏导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应该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顾秦华 于方伟
201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