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核心利益,是绝对不允许侵犯的。吴江一企业发现自己的商标名称被外省一家门市部使用,随即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近日宁波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已审结,结果为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经营部使用“金丰”、“金丰门业”字样,并将该经营部营业执照于6月10日前注销。
吴江市金丰木门厂,是国内木门行业的知名品牌之一,素有“江苏第一门”之美誉,经营项目为木门、家具和木制品等。“金丰”商标系原告吴江市金丰木门厂申请注册的第1516778号商标,于2001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地板、拼花地板条、非金属门。
2010年冬天,吴江市金丰木门厂原告发现宁波现代门窗市场内的经营户即被告王某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的商标名称作为门面广告使用。吴江市金丰木门厂管理人员马上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闻焰锋律师取得联系,请求法律帮助。在律师的指导下,经仔细研究,吴江市金丰木门厂于2011年11月14日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毫不理会。
既然被告被告置之不理,那么就必须采取下一步行动了。律师要求先取证,先由公证处把证据先固定下来。今年3月,吴江市金丰木门厂遂起诉至宁波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立即停止对“金丰”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在企业字号、门面停止使用“金丰”、“金丰门业”字样,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及损失额共计10万元。
庭审过程中,王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被告并未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于商品上,仅仅用于门店字牌,况且被告的企业成立于2004年5月20日,字号为“宁波现代门窗市场金丰门业经营部”,系经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故不构成侵权。
金丰木门厂的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的闻焰锋、刘静宜律师认为,王某未经许可将“金丰”的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门面广告,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且吴江市金丰木门厂经过多年的科学化经营管理,“金丰”系列产品品质****,获得了消费者的普遍认可,且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建材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金丰”商标自2003年12月23日起连续9年获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2008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9年被授予“江苏名牌产品”证书、2010年被列为上海世博会指定用门、2010年9月获得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颁发的企业捐赠证书。本案中,被告的企业字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文字部分一致,其经营范围是门的批发零售,这种使用已容易使人产生误认。
近日,宁波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已审结,结果为王某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宁波现代门窗市场金丰门业经营部使用“金丰”、“金丰门业”字样并停止使用宁波现代门窗市场金丰门业经营部的名称,并将该经营部营业执照于2012年6月10日前注销。
宁波市人民法院陈法官认为:金丰木门厂的证据准备很充分很周到。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诉讼只是一种手段而并非目的,原告方将诉讼请求里的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及损失额共计10万元降低为1万元。为本案能够顺利结案,起到了重要作用。陈法官还指出,近年来知识产权类案件呈现逐步增长趋势,可见人们法律意识已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提高。这类案件的原告方,一般都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他们并不是为了诉讼而诉讼,相反,制止侵权才是根本目的。
庭审后,吴江市金丰木门厂陆建明总经理也感慨颇多。他说,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才能使企业的管理更加规范、发展前景更为广阔。因为商标作为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识,对企业的生存及发展具有一定作用,尤其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商标,蕴含着较大的市场价值,同时也是容易被侵犯的对象。有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就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在维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
商报记者 张忠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刘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