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首席记者 张忠 通讯员 薛青
本报讯 夏某和孙某赔偿亨通集团各项损失167万余元,这是日前苏州中院作出的判决。4年前,上述二人以一张农行汇票为依据,向亨通集团索还所谓的28762965元“借款”。自2008年4月以来,案件经过吴江法院、无锡中院、苏州中院和省高院多次审理,这起省内历史上数额最大的恶意诉讼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两名企图获得不义之财的“骗子”,偷鸡不成,搭进去人工、精力不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
愚人节里冒出的“插曲”
事情还得从四年前说起。
2008年4月1日,恰是西方的愚人节。亨通集团突然收到一封从无锡中院寄来的传票。载明:2005年7月7日,宜兴市思博瑞投资有限公司将28762965元借给亨通集团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要都未予归还。作为公司股东的夏某、孙某要求法院判令归还该笔欠款,主要证据是一张农业银行的汇票委托书。亨通工作人员查下集团账目往来发现并无该款项出入的记录,当时还有人以为是恶作剧。但是不久,亨通集团建行、中信、农行以及交行7个账户接连被封,涉及资金1000余万元,不但影响集团的资金运转,还引起了外界各种猜疑。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头说起。宜兴市丁蜀镇因产紫砂壶而出名,经济实力在当地也是鹤立鸡群。在这样一个经济发达的区域,外商独资、合咨、国有、民营自是不在少数。2004年11月,一家名为思博瑞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在当地出现,股东是夏某和孙某,注册资金高达5700万元。夏某当时刚刚三十出头,生意一直做得一般,镇上许多人对于他们突然持有巨额资金成立公司,也是有猜疑的。其实,注册资金并非夏某和孙某所有,他们是受崔某等十一名自然人的委托,成立并代为打理思博瑞的业务。5700万元注册资金其实是由崔某等人筹集,并通过建设银行吴江市分行七都分理处分别打入夏某和孙某的账户。
以注销公司“兴风作浪”
“这场官司怎么看都是凭空冒出来的”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亨通集团代理律师顾秦华说。
截至夏某和孙某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宜兴市思博瑞投资有限公司已被注销近两年时间。2006年8月,由于委托人另有投资项目,思博瑞投资有限公司于当年8月5日停止经营活动,并在8月8日的《华东信息报》上予以公示。随后,由夏某、孙某和沈某作成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一份由上述三人亲笔签名,落款时间为2006年9月25日的清算报告明确显示:公司人员安置完毕、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已清偿,不欠税款,无债权债务。同时,在成立思博瑞投资有限公司之前,崔某等与夏某、孙某签定《股权信托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公司注销后,受委托人权利义务自然终止。
众所周知。汇票是公司资金往来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按照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往来款”无法说明具体用途,它可以是赠与、买卖以及其他经济业务关系。仅凭一张汇票委托书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纠纷。此外,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008年5月5日,亨通集团委托代理人首先以管辖权提出异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作出(2008)锡民二初字第0120—1号裁定,确认汇票委托书不足以证明案件属于借款纠纷,并决定将该案件移交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9年10月2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苏中民二初字第0126号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案件受理费190615元由原告承担。
2009年11月6日,夏某与孙某以不服(2008)苏中民二初字第0126号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3月,省高院经过审理,认为汇票委托是公司之间正常的业务往来,双方不存在借款纠纷。案件受理费190615元由夏某和孙某承担。
投机追究要付出代价
随后,亨通集团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某和孙某赔偿因多个账户被冻结造成的损失以及诉讼产生的费用。据悉,在多个账户被冻结期间,亨通集团先后向建行吴江支行、吴江农商行和华夏银行苏州分行借款,以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的正常需求。
“现实生活中,类似上述恶意诉讼在没有得逞之后,最终往往是不了了之,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亨通集团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这些投机分子,向其提起反诉讼,让他们付出代价应该是一个有效的反击手段。”
吴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生效判决之所以能被执行的前提是申请人的诉请得到法院法律文书的支持;若其诉请未获支持,则意味着其保全申请失去应有的基础,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因夏某、孙某诉请被驳回,因此应该赔偿亨通公司遭受的损失。最终判令上述二人赔偿亨通集团16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21350万元,被两被告承担。夏某、孙某不服上述判决,随后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并无不妥,余日前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至此,历经四年时间,这起江苏历史上涉及金额最大的恶意诉讼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据顾秦华介绍,两名觊觎巨额资金的骗子可谓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耗费了四年的时间和精力不算,仅诉讼费一项就高达40余万元,如果加上167万多元的赔偿金,损失超过200万元。这对他们而言****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转载自2012年7月6日《城市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