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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操作规则
震宇震
有关指导律师、主办律师、辅助律师、律师助理办理法律事务
        
 
  本着发扬律师工作的团队精神,充分利用每一位律师的智慧,发挥每一位律师的特长,调动每一位律师的工作热情,促进律师间工作的协调性和互补性,就有关指导律师、主办律师、辅助律师和律师助理如何相互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作出如下操作规则:
  一、 接案阶段:
  1、首次接待案件当事人一般有指导律师接待。
  指导律师在本次程序中的职责为:
  1.1   听取当事人陈述。
  1.2   了解当事人法律要求。
  1.3   确定收费方式、方法。
  1.4   理清案件工作思路,包括如何提出案件主张,如何收集证据、收集哪些
证据,解决哪些法律问题,如何做好起诉前的准备等。
  2、指导律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安排其他律师人员参加接待。
  3、如主办律师或辅助律师接待的案件,接待后三天内及时向指导律师汇报,
听取指导律师意见。
   二、立案阶段:
     1、根据案件性质及律师专长,由指导律师安排法律事务给主办律师与辅助律师并安排主办律师、辅助律师与当事人见面。
  本次程序中,指导律师、主办律师、辅助律师及律师的职责为:
  1.1 指导律师应安排辅助律师或律师助理填写辩护、代理的相关文件资料,并负责要求当事人交纳应交代理费。也可安排主办或辅助律师收取代理费。
  1.2 辅助律师负责办理案件辩护、代理的相关手续,辅助律师应将案件交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立案并要求财务开具收费发票。
  1.3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指导律师应向主办律师、辅助律师介绍并分析案情,指导主办律师、辅助律师如何开发工作。
  1.4 将已确定辩护、代理手续的案件交辅助律师办理。
  1.5 辅助律师接案后,按案件性质作如下处理:
  1.5.1刑事案件:
  1.5.1.1 将有关法律文件送交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此操作也可由辅助律师安排律师助理送达。
辅助律师应负责与上述司法机关联络会见时间安排,复印案件相关材料。
  1.5.1.2 如辅助律师尚在实习期,不能办理的相关手续由主办律师办理。
  1.5.1.3 辅助律师在安排会见时间前,应主动征询主办律师意见,安排后应主动向主办律师汇报。
  1.5.1.4 会见被告,由主办律师负责安排辅助律师或律师助理随同前往,主办律师负责提问,辅助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记录。
  1.5.1.5 指导律师安排主办律师及其他人员就有关案件需要调查的事实进行调查。主办律师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前后应向指导律师汇报,听取指导律师意见。
  1.5.1.6 案件开庭前,所有案卷材料均由辅助律师保管,指导或主办律师随时有调阅的权利。
  1.5.1.7 开庭前七天,辅助律师必须将所有案卷材料交主办律师。
  1.5.1.8 开庭前三天,主办律师应拟定辩护观点向指导律师汇报,由指导律师确定辩护观点、思路。经指导律师签字同意的观点,主办律师方可于庭上发表。在庭上发现的新观点,主办律师可先予发表,但庭后应主动向指导律师汇报。
  1.5.2 民事、行政、劳动案件:
  1.5.2.1 指导律师指导主办、辅助律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指导辅助律师写答辩状或诉状。
辅助律师写出的诉状或答辩状首先经主办律师审阅,由主办律师提出修改意见。其次,送指导律师签字同意后定稿。然后由辅助律师交当事人签字、盖章。
  在答辩状、诉状定稿时,辅助律师必须编写证据目录,在经主办律师及指导律师签字同意后,编写证据页码。
  1.5.2.2 辅助律师将有关代理手续送交法院,辅助律师也可安排律师助理送达。
  1.5.2.3 辅助律师与律师助理有责任向法院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1.5.2.4 辅助律师与律师助理将取得的证据材料及其它文件应于取得当天送交主办律师。
  1.5.2.5 主办律师应在取得上述材料后的三天内阅明上述材料,并向指导律师汇报。指导律师有责任向主办律师表明自己的观点。
  1.5.2.6 开庭前三天,主办律师应拟定代理词提纲或代词向指导律师汇报,由指导律师审阅确定于庭上发表的代理观点、思路。经指导律师签字同意的观点,主办律师才可于庭上发表。在庭上发现的新观点,主办律师可先予发表,但庭后应主动向指导律师汇报。
  1.5.2.7 指导律师安排主办律师及其他人员就有关案件需要调查的事实进行调查。主办律师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前、后应向指导律师汇报,听取指导律师意见。
  1.5.3 非诉讼案件:
  1.5.3.1 指导律师安排主办律师或辅助律师参加会谈、处理。指导律师未参加的,上述律师有义务会后向指导律师汇报。
  1.5.3.2 主办律师或辅助律师应根据指导律师安排,做好备忘录,并在会谈或处理案件的当天或要求的时间内制定相关法律文件。
  1.5.3.3 上述文件办理由主办律师、指导律师签字后才能传达当事人。
  三、审理阶段:
  1、开庭时间确定后,主办律师在收到开庭通知当天应向指导律师汇报,并通知当事人。
  2、指导律师认为有必要,在开庭前或后,应主动与有关承办案件当事人交换意见。
  3、开庭时,主办律师应积极发言,陈述辩护或代理意见,主张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4、开庭后,主办律师应主动向指导律师汇报,并听取指导律师意见,于三天内将辩护词、代理词整理后送交指导律师修改、确定。
  5、宣判后,主办律师应将判决结果向指导律师汇报,并通报辅助律师。
  四、归档阶段:
  1、案件终结后两天内,主办律师应将案卷所有材料交律师助理装订归档。
  2、律师助理接到主办律师交来的案卷后五天内,将案卷装订归档备查。
  五、其它:
  1、指导律师、主办律师、辅助律师、律师助理间的案卷交接应办理交接手
续。上述每位人员应配备一本交接本,在交接案卷时或重要材料时(证据原件等),双方应在交接本上签收。
    2、合伙人可以为指导律师,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聘用律师亦可为指导律师,其他只能为主办律师与辅助律师。
    3、未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均可作为律师助理,每一件案件的律师助理,由上述律师自由调配。
    4、每一具体案件的具体指导律师、主办律师、辅助律师人员由合伙人根据案件易难程度及其性质作出安排,原则上应报主任批准。
  5、每一案件从接待阶段开始,附操作流程表,写明接待阶段情况、立案阶段情况、审理阶段情况及归档情况,每一阶段均应由负责律师签字。
  6、辅助律师向主办律师负责,辅助律师与主办律师共同向指导律师负责,律师助理人员向主办律师、辅助律师及指导律师负责。
  7、指导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掉换主办律师。主办律师掉换时,应与其他律师作好交接手续。
  8、指导律师、主办律师、辅助律师、律师助理为上位与下位者关系,下位者对上位者安排的工作应及时汇报,有疑难问题及时向上位律师报告。
  9、如指导律师要求不设辅助律师,则辅助律师工作由主办律师完成。
  10、如主办律师案件开庭有冲突,在开庭前三天,应向指导律师汇报,由指导律师重新安排主办律师,后主办律师有负责审查前主办律师工作。
  11、案件讨论,原则以指导律师、主办律师、辅助律师为单位。
如案件为疑难案件,可以由指导律师向事务所主任汇报,由主任安排时间组织全所骨干律师讨论。
原则上每个月一次,为每月例会上安排讨论。
  如有特殊情况,指导律师亦可要求主任随时召开疑难案件讨论。
  六、罚则:
  如违反本规则规定,或因办案人员过失造成工作差错,合伙人会议将视情节给予律师经济处罚(罚款200元至1000元)。
  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后,交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理。
  七、本规则自合伙人会议于2007年2月9日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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