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司法局的法律援助,全靠了高得生律师两年来免费帮我打官司,才让我拿到了11万块的赔偿款。”2009年,这个来自山东菏泽的普通农民在工作中受伤,此后边治疗边维权,踏上漫长的维权之路。维权路曲曲折折,如同一出电视连续剧。幸亏吴江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指派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得生提供义务的法律帮助,才为这个朴实的山东大汉讨回公道。□商报记者 邹强 通讯员 苏司宣
受 伤
裴全立,一个来自山东省菏泽市的普通农民,育有一儿两女(儿子15岁、大女儿4岁、二女儿2岁)。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裴全立早在2006年就来到吴江打工至今。2008年,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他被所在单位解雇,不得不到处找工作。
2009年3月5日,裴全立经人介绍,进入位于金家坝的吴江兴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从事剪板工作。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劳资双方仅口头约定,裴全立的工资按产量计算,每剪一吨按7.5元计算,每月核对一次。金属材料公司的工作虽然辛苦,但每月可以拿到2000多元,裴全立总算有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这年的8月11日,对于裴全立一家来说,是个不幸的日子。这一天,裴全立在剪板的过程中,因雨天路滑,导致装板的车子突然后溜。由于车辆惯性太大而且事发突然,让人根本没有时间去躲闪,重达数吨的装板车顿时将工作中的裴全立撞倒在车底,导致其头部、颈部、腰部等多处受伤。金属材料公司派车将他送到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观察室观察治疗两天后,金属材料公司不愿再付钱为裴全立进行治疗,裴全立只好出院。
对于裴全立而言,伤势因缺钱而无法继续治疗,仅仅是痛苦的开始。随后维权的艰辛,更让他流血又流泪。此后的维权之路,漫长得如同一部电视连续剧。生活的重压,几乎将他逼入绝境。对于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的他来说,如何去确认劳动关系、如何去认定工伤,早就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裴全立不知道下面的路该怎么走,远离家乡、举目无亲的裴全立陷入了茫然和困惑之中。一天,有人对他说,“你去法律援助中心看看。”这句话,让裴全立看到了希望。
求 援
一天下午,裴全立衣着破旧,拄着拐杖,拎着一个破包,出现在吴江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里。法援中心窗口接待人员被他的落魄形象震惊了。耐心听完他的讲述,看完他带来的材料,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他的遭遇非常同情。尽管由于他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暂不能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但就他目前的状况,自己维权确有困难,法援中心立即指派当日值班律师———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得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接手案件后,高得生律师马上找裴全立谈话,详细了解案件的发生过程,并审查他手头现有的证据。在了解了事情经过及审查相关的证据材料后,律师发觉此案非常棘手:由于裴全立进厂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工资卡、厂牌、厂服等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加上事发后,裴全立第一时间就诊的病历资料全部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因此他在工伤认定方面困难重重。可以说,工伤认定的两个必备条件:劳动关系和医疗诊断证明,裴全立一项也不具备。
但高得生律师迎难而上,开始收集与裴全立一起工作的同事的证言;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案件发生后裴全立曾找金属材料公司索要过病历资料,金属材料公司坚决不同意将病历资料交付给裴全立,双方发生纠纷,公安机关曾出警处理此事);裴全立仍住在金属材料公司宿舍影像;裴全立平时从金属材料公司借支生活费的借据等证据。之后,劳动仲裁确认裴全立与金属材料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初战告捷!
变 故
劳动关系确认后,高得生律师就代表裴全立去认定工伤,但遭到企业刁难,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其收走的裴全立的治疗病历资料。由于当时裴全立仅是在门诊观察室治疗,并没有住院,医院也不能提供他的病历资料。工伤认定程序被迫暂时中断。
高得生律师另辟蹊径。他考虑到裴全立治疗期间,曾在医院做过头颅CT、腹部B超、腰椎+左膝X片,就请求医院工作人员帮忙查找有无相关记录。经过多方查找,医院确认裴全立因为头部、颈部、腰部伤势2009年8月份在医院治疗过,并出具相应的诊断证明。工伤认定程序由此重新恢复。2010年2月2日,裴全立被认定为工伤。
由于裴全立治疗费用大部分由他自己支付,到2010年8月,已无力承担继续治病的费用。经高得生律师建议,裴全立一边筹钱治疗,另一边开始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开始追讨已发生的医疗费用。
仲裁过程中,企业提出裴全立身上有老伤,要求作伤情和工伤关联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裴全立腰部主要伤情系陈旧伤或先天性疾病,与2009年8月11日工伤不存在关联。仲裁依据此鉴定结论,做出对裴全立极为不利的裁决———驳回裴全立关于新增工伤医疗费的赔偿请求。
这份鉴定报告和仲裁裁决书,使裴全立如闻惊天霹雳。明明自己在工作中受伤,怎么就成了先天性或陈旧性的伤势,就不给赔了?高得生律师审时度势,建议裴全立立即向吴江法院起诉。然而,此时的裴全立,在经济上已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他甚至凑不齐从金家坝到松陵镇的路费了。
成 功
在此案的一审过程中,裴全立请求法院对自己的病情与2009年8月11日的外伤到底有无关联进行重新鉴定。法院要求原先做出鉴定的司法机构,对自己的鉴定结论进行详细说明,最终鉴定机构维持自己的鉴定结论。这也就意味着,裴全立2010年8月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做的“经侧前路椎管减压+椎体矫形+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4万多元,就不属于工伤范畴,也就无法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理赔。
在法院一审的几个月时间里,高得生律师利用空余时间,反复仔细地审查案件全部材料,结果发现,用人单位并未与裴全立签订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法律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法律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此义务将要承担自用工满1个月之日起至满1年之日止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高得生认为,这可以作为一项仲裁请求,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当得知二次鉴定结论与前次鉴定结论一致后,裴全立走工伤赔偿这条路已没有多大意义。高得生果断建议他撤回起诉。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同时申请仲裁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应追索的双倍工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9年3月5日至2009年8月11日的工资。
维权之路持续将近两年。最后,金属材料公司也感受到在案件上耗费了巨大的财力、物力、人力而无法专心经营。在庄严的法律面前,在律师及仲裁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金属材料公司一次性赔偿裴全立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医疗费及后续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等各项费用计11万多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至此,双方之间旷日持久的纠纷终于划上句号。
转载自2012年9月11日《城市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