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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遭遇“陌生人”上门逼债
要当心熟悉的人给你下套

  □商报记者 张忠
  本报讯 说好是给朋友借款作个见证人的,结果稀里糊涂变成了借款人,这还不算,明明对方已经把钱还了,却又有人拿着借条上门讨债,这让当事人江某非常窝心。法庭上,当代理律师拿出《借款协议》曾被做了手脚的司法鉴定时,“讨债人”一方人就慌了,最终只能灰溜溜地撤销诉讼。
  同里人姜某是一名司机,平时喜欢喝上两口,不出车的时候基本上都是带着醉意晃晃悠悠回到家的。对于这一点他爱人早已习以为常,毕竟结婚二十多年来,除了偶尔把脸磕破外,江某也没有因为喝酒出过什么大事。可是今年年初的时候,江某的爱人再也忍不住了,吵着要离婚。因为有人拿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上门讨债,如果再算上2010年2月以来的利息,可就是一笔70多万元的债务。对于她们这个普通工人家庭而言,月收入不过5000元左右,除非把现在住的房子卖了,否则是根本无力还债的。起初,她怀疑江某背着她在外面有情况,后来经过多方打听,发觉是没影子的事情。
  对于两年前这笔50万元的借款,江某也是莫名其妙。在爱人的不断追问下,经过绞尽脑汁的回忆,姜某终于将两年前的一幕慢慢还原了出来。那是2010年2月的一个晚上,姜某在小酒馆里与几个朋友喝酒,当时已是酒到酣处,突然接到金某的电话,让他帮忙作个借款担保人。俗话说:酒壮英雄胆。在酒精作用下,姜某二话没说,把杯中酒喝了就来到了约定的地方。据悉,金某当时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于是找李某借钱,借钱需要有担保人,于是金某又找到了姜某。到了以后,姜某接过李某递过来的《借款协议》,二话没说就在“借款人”一栏中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随后在李某的劝说下,真正的借款人金某只能在“见证人”一栏中签名。记者在这份借款协议上看到:借款人乙方“姜某某”向甲方“黄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乙方确认已在2010年2月7日收取了上述款项,本协议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0年3月6日,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协议中约定,借款期满,乙方无条件归还甲方借款; 若逾期没有归还全部借款,乙方需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随后,李某通过银行向金某账户汇款37万,当面支付现金10万,一个月的利息3万元已被李某预先扣除。
  据金某介绍,到2010年3月6日,按照协议要求,他将50万元通过银行汇款还了李某,为此还特地打电话向姜某表示感谢。因为没遇到什么问题,姜某此后也就慢慢将此事淡忘了。直到一年后黄某拿着借条上门催款,姜某这才意识到自己闯祸了。由于姜某并没有拿到那笔钱,加之黄某除了《借款协议》之外,也提供不出银行汇款以及收据之类的凭证,因此姜某一直拒绝还钱。2012年1月17日,黄某索性将姜某夫妻一起告上吴江法庭,要求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姜某夫妇的代理律师严雨飞告诉记者,接手案件后,第一感觉是证据非常不利,尤其是“借款人(乙方)姜某某”、“乙方确认已在2010年2月7日收取了上述借款”两项。经过与姜某和金某的深入交流,了解到当时签订协议时“出借人”一栏为空白,“黄某”签名是后加的。此外,金某曾在《借款协议》背面写过自己的银行账号,而对方出具的这份《借款协议》背面则是一张干净的白纸。找到这个突破点后,决定从司法鉴定入手。今年5月12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对借款协议背面磨破处是否写有字迹,字迹内容是否认为涂改和破坏以及“黄某”签名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6月2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给出的鉴定意见是:一、《借款协议》背面磨破处是写有字迹,且字迹内容存在破损的痕迹。二、“黄某”签名因为只有两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日前,在法庭上,代理律师抓住对方这一漏洞穷追不舍,最终对方代理律师当场承认,背面的字迹是他在起诉之前刮去的,并在背面重新贴上了一张白纸。到此,黄某等人已知胜诉无望,于是在8月20日向吴江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
  一同参与代理该案件,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另一名律师高得升律师告诉记者,除了刮除《借款协议》这一重大漏洞以外,黄某的陈述还存在多个疑点:一是黄某与姜某之前并不认识,他不大可能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把50万元现金借给一个只做司机的姜某;二是黄某说把50万元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给姜某也是无法让人信服的,且陈述的签订借款和交付现金的过程也与姜某、金某等人格格不入。综合各种情况,基本可以断定,黄某从李某那里拿到“出借人”一栏为空的《借款协议》后起了非分之想,于是将名字随后写了上去,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白白送出了5000多元的诉讼费。
 
转载自2012年10月16日《城市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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