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1年10月17日21时许,在吴江区某KTV任保安队长的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陈某、杨某、王某等人产生矛盾,遂纠集樊某、曹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在吴江区某KTV持械进行斗殴,后因公安机关出警至现场而逃离。十几分钟后,樊某、曹某带领本方伤者去医院治疗,到吴江区人民医院见有警察,就绕道苏州去治疗,途经松陵镇西塘河路时发现了陈某、杨某、王某等人,就打电话通知本方其他人,过来追赶并继续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害人王某落水溺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面部损伤、杨某面部、腰部、左手损伤均属人体轻伤。
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4月9日被吴江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查,被告人张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日;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2012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的近亲属于来到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办理此案。
【各方观点】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共同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建议对其处以6至8年有期徒刑。
本律师认为,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主犯,无异议。但对量刑有异议。
本律师认为,对于被害人陈某、杨某的轻伤,被告人张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检验,被害人王某的肺中被检验出硅藻存在,心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81mg/ml,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被害人王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所以,被害人王某应为醉酒后溺亡,其死亡结果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应对被告人张某判处5年左右有期徒刑。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共同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2年12月13日,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
【结束语】
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张某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本律师认为,假如本案被害人王某被司法机关认定被殴打致死,那么将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张某定罪处罚,则可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通过仔细地阅卷、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张某、诚恳地与各机关沟通后,本律师发现,本案中,被害人属于生前溺亡,其死亡结果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张某获得了轻判。
(本文中的人名皆为化名)
2013-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