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所务会议制度,由全体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是律师事务所的内部民主管理机构。
二、合伙人会议变更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处理所内事务时,应当先召开所务会议,听取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
三、在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所务会议集中全体成员的意见和智慧,对重要的所务作出决策和建议,协助主任,正确实行各项重大事务的决策;监督各项决议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并及时通报、披露必要的信息。
四、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副)主任主持召开。必要时经主任或半数以上律师事务所成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五、所务会议每次召开,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人员的签名。
六、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经所务会议讨论决定或提出方案:
1、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和年度的工作计划;
2、上年度的财务决算,本年度的财务预算建议方案;
3、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罚;
4、重要规章制度的废、立和修改;
5、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重要的人事变动;
6、其他应当经所务会议民主讨论决定的事项。
七、所务会议讨论上述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作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允许保留意见,并记入记录。
八、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所务会议的各项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