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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参加组成。
二、合伙人会议每两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律师主持召开,必要时经半数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三、合伙人会议每次召开,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人员的签名。
四、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1、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2、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
3、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4、增减合伙人成员、转让出资;
2、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选举原则;
3、固定资产的增添及重大款项的支付;
4、由所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方案;
5、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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