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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管理制度
 
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以及诉讼、非诉讼代理,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协议书或者委托书。
二、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三、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四、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五、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原则上不接受当事人的原件,如接受要妥善保管。
六、律师出庭执行职务,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
七、律师调查取证、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二人以上。
八、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九、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十、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相关信息。
十一、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二、禁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
十三、禁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十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十五、要求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取证规范
2、庭审仪表规范
3、体态语言规范
4、谨慎司法评论
5、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十六、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办理有关业务参照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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