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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社会责任
刘静宜

[摘要]律师的法律责任是律师应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这也是律师本身具有的最基本的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律师的社会责任主要是:第一,律师本身具有哪些社会责任;第二,律师促进哪些社会责任;第三,在不同类的或是同类的社会责任之间发生矛盾时,评价准则是什么。

[关键词]律师  法律责任  社会责任

 

一、律师的社会责任概述

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是应尽的义务,指份内应做的事,二是应承担的过失,指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责任的分类五花八门,如个人责任、家庭责任、集体责任、国家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等等。

单从字面上讲,律师的社会责任可以有不同的含义。例如,第一,律师本身具有哪些社会责任;第二,律师促进哪些社会责任;第三,在不同类的或是同类的社会责任之间发生矛盾时,律师应当如何对其评价,也可以说评价准则是什么。我们研究律师本身具有哪些社会责任时,必然涉及到律师促进哪些社会责任。律师的社会责任之间必然有矛盾,比如因法系的不同而必然对社会责任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就产生评价、协调、选择的问题。

二、律师本身具有哪些社会责任?

律师执业的基础,来源于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工作的第一要义,是重中之重。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的法律责任是律师应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依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执业纪律而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这也是律师本身具有的最基本的责任。

律师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的。我国律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法律责任。

律师承担行政的法律责任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方式以经济补偿为主,非财产性补偿为辅;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主要为泄露国家秘密、行贿、毁灭、伪造证据犯罪等。

律师的法律责任种类、分类、处罚皆分别规定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不赘。

律师也要生存,所以有些律师一味迎合当事人,全部的工作只是收取代理费、办理受托事务。要知道,“律师职业仅仅是为当事人服务,而法律只是他们为其当事人的利益而加以摆布的机械性规则。持这种职业观点的律师不可能吸引当事人,也不可能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他本人也绝不会对丰富多彩的法律生活具有持久的兴趣。”①

三、律师促进哪些社会责任?

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社会生活飞速向前,律师业的快速发展,也要与时俱进,要求律师界应不断审视、思考如何应对社会转型、如何确立律师自身所应扮演的社会角色、如何不断促进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律师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将其所具有的法律知识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成果相结合,从而促进法制的发展。如,从封建社会的滴血认亲到今天的DNA检测,期间经历了漫漫长路,科学技术的发展成果应用于法律,离不开律师的努力作为媒介。

律师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促进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发展。在近代以前,法律与道德高度重合甚至浑然一体,后来才逐渐分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成为通说。

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及其发展历史而言,律师作为私权利的维护人,当然就是公权力的制约者,律师这个特殊的职业,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无可替代。例如,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有着广泛的影响。专门的法律知识让律师具备较强的法律监督能力,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为当事人出庭辩护和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可以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司法、执法工作,从而促进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四,在不同类的或是同类的社会责任之间发生矛盾时,律师应当如何对其评价,也可以说评价准则是什么?

律师的社会责任之间必然有矛盾,因而就产生评价、协调、选择的问题。有些个案,律师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却使整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公正,并以此来诘责律师的社会责任。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当然要以国家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为重。

其他诸如因为法系不同而产生的矛盾,则由不同的国家、民族依据相关国际法、国内法来调整。例如婚姻、合同、继承等等。

需要注意全球经贸一体化的趋势下,各国法律的融合也间接影响到律师的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例如,对中国有效的国际条约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国一贯坚持条约优先原则。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包含这样的国际条约优先条款:“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这样的条款表明我国在条约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采取的是优先适用条约规定的一般立场。②直接适用民商事性质的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通过立法加以转化适用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经济贸易等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五、律师如何承担社会责任

法学泰斗江平教授说:“律师有三种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有高度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第二个境界是有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第三个境界是有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挑战权威、挑战体制。”我国律师法的这个规定和江平教授的这句话,说的就是律师的社会责任。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来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在承担社会责任中彰显自身的价值。律师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律师如何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第一就是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凡事勤勉尽责,善始善终,如诸葛孔明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就办理业务而言,从接受当事人委托,到庭前、开庭、庭后,一直到案件执结,每一个细节,都要认真仔细、明察秋毫。“胆欲大而心欲细,智欲圆而行欲方”,用于一位优秀律师的身上,再妥帖不过。

人具有社会属性,除了本职工作,在工作之外还有许多事情必须要做。律师业是如此,除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还要融入社会生活中去。仍以法律监督为例,我们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这类监督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有的律师是人大代表,以人大代表的身份进行法律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体现,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审查文件、质询、受理申诉和控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督办、审议撤销职务案。③这么重要的职责落在肩膀上,当然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才能把工作做好。以我所在的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为例,虽然苏杭自古繁华,但是市区与村镇之间的衣食住行仍有巨大差距,本所的顾秦华律师作为市、区人大代表,为了考察交通难、就医难的问题,多次乘坐公交车从乡镇到苏州市区人民医院来回实地考察后,郑重提交议案《接轨苏州-吴江城市公交,方便人民生活,促进两地经济繁荣》、《完善乡村医疗站建设,关心农民身体健康》并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落实到位。

第二就是要有良心。郭沫若说:“一个人最伤心的事情无过于良心的死灭,一个社会最伤心的现象无过于正义的沦亡。”与当今社会经济快速进步不相符合的是人的道德伦理观念的迅速沦丧: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吊白块、孔雀石绿、明胶,依然不断地出现在我们的餐桌上,这些商人轻义重利,轻义重利则不择手段,不择手段则无所不为,无所不为则丧心病狂,丧心病狂则良心死灭,良心死灭则禽兽不如焉。难怪古人以“士农工商”顺序来言此四民时将商人置于末等:“三不朽”的士为第一,仓廪实而知礼节④的农为第二,欲善其事,先利其器的工为第三,轻义重利的商居末。

虽然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是由于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所以很容易受到当事人的影响,从而影响自己的判断力,很容易造成负面影响并进而导致公众对律师职业的评价降低。李庄案就是近在眼前的教训。

孙志刚之死拷问了我们的良心,三公民上书最终使社会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孙志刚在生前还没来得及聘请律师就已经离奇第冤死在收容站里,假如在孙志刚死前就有富有正义感的有良心的律师介入此事,或许孙志刚可以逃过一劫。所以律师要有社会良心,要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

第三就是要有历史使命感。顾炎武言:“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律师,要关注民生,民生无小事。

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纠纷解决方式,或和解,或仲裁,或诉讼;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履行好法律援助职责,参与涉法信访事务,参与政府管理决策工作;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质。

律师要善于利用政府平台,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就苏州地区而言,多次由司法局、律师协会牵头,组织律师参加各种活动以回报社会:公益法制宣传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公益法律咨询为人民群众解疑答惑,社区公益活动把矛盾化解于基层、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声张正义。通过这些活动,不仅使律师们树立了自信心、自豪感,而且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6页。

2]万鄂湘:《国际条约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2页。

3]徐秀义:《我国省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规述评》,刊载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5期。

4]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1月北京第2版,第3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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