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30日,江苏中科时代电气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时代公司”)和江苏天安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两台干式电力变压器,总价为103000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全款。
但是,由于天安公司的产品没有通过型式试验,即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对产品进行第三方委托试验,此属严重不合格的产品。该产品无法在苏州供电公司进行产品挂网前的备案,从而导致中科时代公司向其客户负责的设备供应无法通过供电公司的现场验收,严重损害了中科时代公司和其客户的利益,并造成了中科时代公司的损失。
2011年7月9日,中科时代公司为了减少损失,向江苏兆盛电气有限公司购买了新变压器。2011年7月14日,中科时代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娄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供电工程施工协议书》,拆除了被告生产的2台变压器,又安装了向江苏兆盛电气有限公司购买的2台新变压器,产生费用20700元。另有运输及运输保险费共计970元。
中科时代公司多次联系天安公司要求天安公司退货并返还中科时代公司货款103000元,另外赔偿中科时代公司购买新变压器的差价损失、拆装费和运输及保险费等。但是,天安公司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中科时代公司委托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主张权利。天安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该由天安公司所在地的南通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经过代理律师的据理论证,最后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本案由中科时代公司所在地的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进行多次庭审,主要的焦点在于本案所涉的2台变压器为标准化产品还是定制产品?该2台变压器是否必须经过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
天安公司认为:本案所涉的2台变压器为中科时代公司定制的产品,并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
代理律师经过反复研究我国干式变压器方面的专业知识,翻阅了众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资料,咨询了该行业的权威专家后,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我国干式变压器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第11部分:干式变压器》(GB1094.11-2007)、《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GB19212.1-2003)、《江苏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Q/GDW-10-326-200)和《产品安全认证规则》(CQC11-461216-2009)等强制规定中表明了干式变压器必须经过型式试验并获得型式试验报告。但是,天安公司制造并卖给中科时代公司的两台变压器并未获得型式试验报告,导致中科时代公司购买上述变压器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中科时代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本案中所涉合同为买卖合同,且所涉的两台变压器为标准产品,应当受到我国干式变压器国家标准的约束。天安公司是专业的变压器制造商,其向中科时代公司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明书及产品参数附件上都由天安公司确认:“根据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条件GB1094.11-2007及GB/T10228-2008的规定”,这说明天安公司作为专业的变压器制造商是熟知上述两个国家规定的,同时也确认了此两台变压器是由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标准化或系列化的通用产品,不存在定制。
三、中科时代公司主张的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科时代公司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苏州市虎丘区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支持了中科时代公司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中科时代公司与天安公司的《产品采购合同》,天安公司退货并返还中科时代公司货款103000元及利息损失,但是差价损失、拆装费损失及交通费损失等,虎丘法院仅仅判决天安公司承担1176元赔偿款。
中科时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8月2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天安公司承担差价损失、拆装费损失、运输费损失等共计82670元。庭审中,我方再次强调本案所涉2台变压器应该受我国干式变压器相关标准的约束,进行型式试验并获得型式试验报告。另外,我方还着重提出,本案应适用可得利益受损的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天安公司的行为致使中科时代公司在其与客户的项目上违约,该客户追究中科时代公司的责任,导致了中科时代公司在该项目上的可得利益受损。所以,该损失也应由天安公司承担。
后,苏州中院多次组织调解,我方在坚持赔偿请求的前提下考虑到双方将来还有很多合作的领域,在此基础上中科时代公司和天安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天安公司退货并返还中科时代公司货款103000元,另外补偿中科时代公司26000元。天安公司总经理当场表示,以后双方要更深入地合作,拓宽沟通渠道,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另外,他认为中科时代公司的工作态度很认真,天安公司应学习这种态度,且中科时代经营的配电柜也是天安公司所急需的,天安公司会增加与中科时代公司在该业务上的往来。
办案感言:
首先,律师必须要求勤奋吃苦的精神,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到众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律师必须在研究透该些标准的前提下,提炼出该些标准的主要内容,以便法官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很直观地接受代理人的观点。做这些工作,没有吃苦精神和认真、勤奋工作态度是难以做到的。
其次,律师除了必须精通法律外,对其他涉及案件的专业知识也应不断学习。在本案中涉及到很多变压器方面的专业知识,代理律师在仔细学习研究了变压器方面的相关概念、数据、规则等方面的知识后,方能准确理解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有利于己方的代理意见。
最后,律师必须灵活多变因地制宜,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最符合当事人利益的诉讼方针。本案中,如中科时代公司坚持法院判决,其很大可能会获得全额的经济赔偿,但是,其与天安公司的业务往来肯定会就此中断。现中科时代公司接受了代理律师及多方面的意见与天安公司调解结案,虽然其在该案上获得的赔偿比预想中的少,但是以后双方在业务上的往来会让中科时代公司获得更多的收益。
201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