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9日22时许,被告艾某某在宿舍内与被害人孔某某发生矛盾,当其发现被害人孔某某纠集人员欲寻其打架时,遂至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凌益村华联超市购买了作案工具菜刀1把等物并离开。后被害人孔某某在凌益村凌益大桥北侧柏油路上独自追赶上被告人艾某某,继而发生拉扯,被告人艾某某持菜刀砍切被害人孔某某左颈部一刀,致其死亡,而后逃离现场。
辩护思路
律师接受被告人艾某某家属的委托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辩护工作:
·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事实上,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孔某某引起的。由于孔某某在宿舍中不遵守管理规定,夜间吵闹影响被告人艾某某及其他人员的正常休息,被告人艾某某多次与其交涉并且通过正常程序向单位进行告知,被害人魏某某因此受到到单位的多次处罚。之后,被害人魏某某不但不改正,还变本加厉并心存报复之意,在案发当天纠集了多名人员欲对被告人艾某某进行殴打。在被害人孔某某等人的一再追赶及逼迫下,才导致了该案件的发生。
·被告人艾某某的主观恶性如何?律师在多次审阅被告人艾某某的案卷材料,六次会见被告人艾某某,询问了案件经过的细节。从中了解到了一个事实,那就是被告人艾某某并无伤害被害人孔某某的预谋。在整个过程中被害人孔某某纠结多人欲对被告人艾某某进行殴打是造成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当时由于极端害怕,出于本能的反抗,并无明确意识到出手的不轻重,无意中造成被害人死亡。所以,被告人艾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艾某某及其家属是否愿意对被害人孔某某进行赔偿?在律师接受被告人艾某某家属委托之初,被告人及其家属并不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律师为此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前往被害人家属处进行法律上的讲解与告知,被告人与其家属在听从律师的全面分析与建议后,愿意进行赔偿,但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最初只同意赔偿30,000元人民币。但遭到了被害人家属的断然拒绝,律师为此几次约谈双方家属,并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请求法官支持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数额为60,000元的和解协议书,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珍贵的谅解书。
·在审判当天,律师建议被告人家属及被害人家属共同参加。庭审中,被告人诚恳的悔罪及其家属真诚的歉意态度感化了被害人家属及审判法官。
判决结果
2013年8月1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脱政治权利四年。
成功效果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判处死刑。但被告人艾某某最终被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艾某某及其家属对该判决结果十分满意,事后赠送律师锦旗,赞扬律师“一心一意、尽心尽责”的执业态度。
201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