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元月,在吴江区某歌厅工作的李某(男)在网络上认识同乡张某(女),后一直保持联系,并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4月24日及26日,两人在旅馆发生了两次性关系。26日晚间,两人谈到买房事宜,张某要求李某在张某老家所在市区购买一套房屋,李某不愿意,并发生争吵,李某遂摔门而出,并在其后几日未予理睬张某。张某遂报警声称李某于26日对其进行强奸。李某于4月29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2013年5月5日,李某近亲属至我所寻求法律帮助,刘静宜、薛开明律师受托办理此案。
在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及时赶往吴江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对两人关系及案发经过等重要情况进行了询问。
经过对相关情况的了解与分析,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承办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人书面意见,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为:强奸罪在客观上应当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
在本案中,2013年4月24日是张某主动联系李某,在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后发生了性行为。事后,李某与张某还一起到三里桥社区观看了舞蹈表演,当天晚上两人还同李某的朋友共进晚餐。4月26日,也是张某到旅馆开好房间并主动联系李某前来,后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因为结婚买房子的原因发生分歧,李某遂离去。27日、28日,被害人多次拨打李某电话,李某因生气而未接听,张某还发给李某大量手机短消息,李某仍未回复,张某遂以李某涉嫌强奸而报警。
综上可见,李某与张某两人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亦未违背张某的意志,因此,刘静宜与薛开明律师认为目前认定李某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向吴江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意见,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办案结果:
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刘静宜与薛开明律师所递交的书面意见后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李某于当日重获自由,本案就此圆满结束。
刘静宜、薛开明律师
201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