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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个价值5万元的错误决定
高得生

【案情缘由】

张某是苏州高新区一家财富公司的高级理财师,该财富公司是上海某财富公司在苏州的分公司,因为与公司的发展理念不同,觉得在公司没有发展前景,遂于2012324日按公司规定程序提出离职请求,写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感谢领导与同事在工作期间的信任与支持。张某的离职请求提出以后,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门都已经在同意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口头同意其于2012415日离职,为其办理离职证明。张某也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清单,将公司的门禁卡、大门钥匙、办公台钥匙、办公用品、手机等归还公司,公司审查确认可以正常开展接交人后续工作,客户回访、调研不存在风险。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2416日上海总公司突然向张某出具一份处罚决定,认为张某在离职申请未获批准、仍在职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离职真实情况,误导客户接受其他公司的产品与服务,对公司造成严重的业务影响,属于违纪事项。公司决定,给予张某开除处分。在当日开具的离职证明上公司同样注明张某因严重违纪,于2012416日被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的处罚决定及离职证明对其行业内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要求公司撤销处罚决定并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并赔礼道歉。公司不予理睬,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先申请仲裁后起诉至法院。

【案件事实】

 本案首先在苏州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虎丘区人民法院,最后又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机构查明以下事实:张某与分公司劳动合同第十条约定:劳动者承诺:除非得到财富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劳动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投资或牵涉进任何方面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咨询、理财投资等业务),如劳动者违反此项承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

同时还查明,20123月,张某在职时向公司客户发送了名为张某职业调整告知的电子邮件,内容为本人将由现任职公司调往新的财富公司,新公司在业务方面更专注,在产品创新及客户服务方面都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等。公司提交了苏州分公司向总公司工会发出《关于给予张某开除处分的申请》,上面没有工会的公章。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就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言,张某向公司客户之一介绍其他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并不足以证实张某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投资或牵涉任何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张某的行为有违职业道德,确有不妥之处,但公司据此以严重违纪作出的开除处罚决定欠妥,事实依据不足。

就解除程序而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工会意见,没有总公司工会的公章,未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性义务,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支付张某201241日至2012416日工资5000元。

【律师提醒】

在近年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们发现解除劳动关系如何定性成为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劳动关系双方经常为此争执不下。

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做到依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事实清楚是指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条款,在引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条款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通知中列明的违纪事实存在,且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仅如此,在解除劳动关系前要听取劳动者的申辩意见,告知工会解除决定,听取工会的意见,这是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程序性义务。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本案中,在张某自己主动提出离职请求且存在有违职业道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被判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工资5万元,实在是让人觉得遗憾,也是今后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吸取的教训!

                                                 高得生

                                               20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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