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发行“2014年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4汾湖债”)。经国家发改委核准,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利率固定不变。
参与本期债券申报、发行工作的中介机构包括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机构)、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机构)、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机构)。我所在债券申报、发行工作过程中的优质法律服务,不仅得到了发行人的认可,也得到了其他中介机构的好评,与其他中介机构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由于债券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等优势,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近年来,债券作为一种成本较低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我所也因此接受多家企业的委托,为企业的债券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张继昌
2014.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