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获得苏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司法局颁发的“苏州市社区矫正工作优秀基层(社会)组织”奖,标志着该所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成绩斐然并得到了苏州市政府机关的认可。2014年2月,该所的张武律师获得吴江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吴江区司法局颁发的2013年度“社区矫正工作优秀志愿者”荣誉证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上服刑的人员。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吴江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从2005年开始的。为了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律师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吴江区司法局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了一支由专业律师组成的社区矫正律师志愿者服务队。2012年,在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合伙人的积极支持下,该所的张武律师、刘静宜律师、刘学飞律师积极响应号召加入社区矫正律师志愿者服务队。
在吴江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吴江区司法局的领导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的各项工作,不定期地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张武律师还参加了由吴江区司法局、句容监狱、边城监狱、吴江区委政法委、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吴江区人民法院组织的综合性社会帮教活动,赴句容、边城监狱开展帮教咨询和专题讲座,更好地实现监狱与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切实做好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释放后的接茬帮教工作。
刘静宜
2014-4-29